通知公告
外省資訊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培育科創企業和鼓勵大學生創新創業“滿天星計劃”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申報補貼條件和類別整理,詳情如下,對校外創新創業實踐基地年度成效明顯的,每年最高給予10萬元的運營補貼。大學生創業項目及初創型科創企業經評審通過后,可獲得5萬元-20萬元的創業補貼。對參加省級創新創業大賽獲得一、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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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生創業平臺建設支持
鼓勵企業、科創載體(以下簡稱載體)與高校建立校外創新創業實踐基地,聯合開展大學生創業“未來之星”培養。對校外創新創業實踐基地年度成效明顯的,每年最高給予10萬元的運營補貼。
(一)申請條件
1.合作高校應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且重點學科與長沙經開區重點產業匹配,雙方有一定產學研合作經歷和較好的大學生創業培養案例。
2.校外創新創業實踐基地應緊緊圍繞“未來之星”的培養任務,制定建設方案,開展相應創新創業活動,有效組織校企精準對接、合作創新,落地一批校企合作成果轉化企業。
(二)相關情況說明
對校外創新創業實踐基地根據運營成效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運營補貼。具體如下:
1.每年落地注冊大學生創業企業6個(含)以上,組織校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應用場景供需對接活動不少于10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6項(含)以上,協助大學生創業企業找訂單不少于100萬元,給予10萬元補貼。
2.每年落地注冊大學生創業企業4個(含)以上,組織校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應用場景供需對接活動不少于8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4項(含)以上,協助大學生創業企業找訂單不少于80萬元,給予8萬元補貼。
3.每年落地注冊大學生創業企業3個(含)以上,組織校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應用場景供需對接活動不少于6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3項(含)以上,協助大學生創業企業找訂單不少于60萬元,給予5萬元補貼。
二、大學生創業項目支持
大學生創業項目及初創型科創企業經評審通過后,可獲得5萬元-20萬元的創業補貼。對于入駐“長沙經開區創業成長陪跑空間”(即滿天星大學生創新創業基地,以下簡稱滿天星基地)的大學生創業項目及初創型科創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場地租金補貼,補貼標準最高每月30元/平方米。對新入選國家級創新訓練項目和創業訓練項目給予5萬元/項的支持,對新入選國家級創業實踐類項目給予20萬元/項的支持。
(一)申請條件
申報企業為2024年1月1日后在長沙經開區依法登記注冊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或在園區注冊未滿10年的初創型科創企業,其注冊資本分別不少于10萬元、20萬元,且在園區正常生產經營。具體如下:
1.大學生創業項目:在校大學生創業項目或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須有1名符合該要求的大學生或畢業生擔任副總以上高級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
2.初創型科創企業:至少1名高管具備核心業務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具備至少1項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或企業成立以來研發投入不少于50萬元(三個條件符合其一)。
(二)相關情況說明
1.根據創業企業實際發展成效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創業補貼。具體如下:
(1)申報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300萬元,完成稅收不少于20萬元,企業員工不少于6人(提供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等),給予20萬元補貼。
(2)申報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00萬元,完成稅收不少于10萬元,企業員工不少于4人(提供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等),給予10萬元補貼。
(3)申報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00萬元,完成稅收不少于5萬元,企業員工不少于3人(提供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等),給予5萬元補貼。
2.滿天星基地入駐項目/企業可享受不超過500平方米場地支持,其在基地內的使用面積直接免租,如在園區范圍內還有租賃經營場地的,對其租賃場地給予租金補貼(需扣除基地內使用面積)。
三、創新創業大賽獲獎支持
對參加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獲得一、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支持;對參加省級創新創業大賽獲得一、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支持;對參加“滿天星”創新創業大賽獲得一、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支持。
(一)申請條件
在長沙經開區依法登記注冊,并于2024年1月1日后在國家級、省級、“滿天星”創新創業大賽獲獎的企業。
(二)相關情況說明
1.國家級創新創業打算包括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國國際大學生創新大賽、“挑戰杯”系列賽事等由黨中央、國家工作部門以及中央一級群團組織舉辦的賽事。
2.省級創新創業大賽包括省委省政府、省直單位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如湖南省創新創業大賽、“創客中國”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大賽、“金種子杯”大學生創業大賽等。
四、科創基金賦能
支持長沙經開區科創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助力初創型科創企業成長。為大學生創業項目提供初始投資,培育發展一批高成長性企業。對入選“滿天星計劃”扶持項目的,優選充實科創基金投資項目庫。每年力爭通過科創基金或其關聯方投資20個及以上項目。
(一)申請條件
項目入選“滿天星計劃”扶持項目庫,符合長沙經開區產業導向,具備較好的發展潛力和成長空間。
(二)相關情況說明
由滿天星基地向經濟發展局(安全生產監管局)書面推薦項目,經濟發展局(安全生產監管局)對項目單位進行審核,納入“滿天星計劃”扶持項目庫,并向財政金融局進行推薦。由財政金融局根據科創基金及關聯方投資要求予以基金支持。
五、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校友科創聯盟等在長沙經開區設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經認定為“長沙經開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臺”的機構,可享受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場地租金補貼,補貼標準最高每月30元/平方米。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服務性收入的5%給予最高20萬元補貼。
(一)申請條件
1.機構實際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2.擁有3名及以上專職服務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技術經紀人或技術經理人資質。
3.申報年度促成技術轉移項目成交數不少于5項,或促成技術交易額不少于500萬元。
4.申報年度支撐園區企業登記技術合同交易額不少于1000萬元。
5.申報年度組織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不少于5次。
(二)相關情況說明
實際服務性收入需提供相關業務合同及發票,包括促成技術轉移項目、技術合同登記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收入等服務獲得的不含稅收入。
六、科創平臺建設運營支持
支持企業自建或與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校友科創聯盟等共建共享實驗室、實驗基地、檢驗檢測平臺等技術服務平臺。對在園區建成專用場地面積300平方米(含)以上、服務儀器設備及專用軟件現值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平臺設備投資總額(儀器設備、軟硬件信息系統及測試環境打造等)的2%給予不超過3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經認定的科創服務平臺,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服務性收入的5%給予最高20萬元補貼。
(一)申請條件
1.在園區建立共享實驗室、實驗基地、檢驗檢測機構等技術服務平臺,對大學生創業企業及初創型科創企業設立優惠使用政策。
2.專用場地面積在300平方米(含)以上。
3.服務儀器設備及專用軟件現值不少于1000萬元。
4.申報年度對外提供不少于3項技術服務,對外服務收入不少于營業收入的10%。
5.擁有至少3名專職人員。
(二)相關情況說明
1.科創平臺設備投資額補貼與園區技改政策不重復享受。
2.實際服務性收入需提供相關業務合同及發票,包括對外提供技術實驗、檢驗檢測等服務獲得的不含稅收入。
七、科創企業場地租購支持
對在長沙經開區租賃生產經營場地(不含倉儲物流場地)的科創企業,給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補貼,每年不超過20萬元,補貼期限最長3年。對在長沙經開區新購買生產經營場地(不含倉儲物流場地),且連續正常生產經營2年以上的科創企業,按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不超過40萬元一次性購置補貼。
(一)申請條件
1.科創企業指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初創型科創企業等。
2.企業入駐長沙經開區未滿10年。
3.出租方與承租方、出售方與購買方需為非關聯企業(非關聯企業指與企業主體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等關聯關系的企業)。
4.申報購置補貼的生產經營場地需為近3年內購買且未享受本條款支持,在園區連續正常生產經營不少于2年。
(二)相關情況說明
1.入駐滿天星基地的初創型科創企業,不重復享受本條款租金補貼。
2.租金補貼不超過企業申報年度經濟貢獻,購置補貼不超過該企業連續兩年經濟貢獻之和。
3.生產經營場地先租后買的,需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補貼后再享受購置補貼,且不重復享受園區招商引資政策。
4.已享受租金補貼的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場地轉租給其他企業,否則需退回租金補貼。已享受購置補貼的企業,將生產經營場地出售給其他企業的,需退回購置補貼;轉租給其他企業的,承租企業不再享受該廠房租金補貼。
八、科創載體建設運營支持
(一)創業成長陪跑空間建設
鼓勵載體按標準創建“長沙經開區創業成長陪跑空間”,經驗收合格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一次性建設補貼。鼓勵在陪跑空間成立“創業指導工作室”,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服務事項予以評級,享受最高20萬元的服務補貼。
1.申請條件
“長沙經開區創業成長陪跑空間”(即滿天星基地)、“創業指導工作室”建設標準和兌現條件應符合長沙經開區滿天星大學生創新創業基地建設運營相關管理細則要求。其中,“創業指導工作室”還應與科技咨詢公司、投資公司、創業導師等開展合作,具備實驗室、公共服務平臺等載體,并向入駐大學生創業項目免費開放。
2.相關情況說明
(1)滿天星基地建設補貼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兌現。
(2)對滿天星基地成立的“創業指導工作室”,根據實際服務成效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服務補貼。具體如下:
①管理制度齊全,申報年度孵化創業項目不少于10個,開展創業教育與活動不少于8場,提供創業咨詢與輔導不少于50次,開展創業企業(團隊)投融資對接活動不少于6場,為入駐創業項目找訂單不少于300萬元,給予20萬元補貼。
②管理制度齊全,申報年度孵化創業項目不少于8個,開展創業教育與活動不少于6場,提供創業咨詢與輔導不少于40次,開展創業企業(團隊)投融資對接活動不少于5場,為入駐創業項目找訂單不少于200萬元,給予15萬元補貼。
③管理制度齊全,申報年度孵化創業項目不少于6個,開展創業教育與活動不少于4場,提供創業咨詢與輔導不少于30次,開展創業企業(團隊)投融資對接活動不少于4場,為入駐創業項目找訂單不少于100萬元,給予10萬元補貼。
(二)企業服務站建設
鼓勵載體按標準創建企業服務站,經驗收合格的,給予企業服務站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建設補貼。支持企業服務站為入駐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對獲評年度運營綜合等級A、B、C檔的,分別給予4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年度運營補貼。
1.申請條件
按照長沙經開區企業服務站相關評價細則對企業服務站建設、年度運營成效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給予補貼。
2.相關情況說明
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兌現。
(三)孵化平臺建設
鼓勵載體申報省級及以上孵化平臺,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創新加速器的,分別給予孵化平臺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于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型企業孵化器(或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創新基地)的,分別給予孵化平臺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級不重復享受),晉級補差。
1.申請條件
在長沙經開區依法登記注冊,并于2024年1月1日后新認定為省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孵化平臺的載體。
2.相關情況說明
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兌現。
(四)科創企業及研發平臺引育
對于新引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載體,給予1萬元/家的項目引育獎勵;對新引育高新技術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規模以上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省級研發平臺的載體,給予2萬元/家的項目引育獎勵;對于新引育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級研發平臺的載體,給予5萬元/家的項目引育獎勵。
1.申請條件
在長沙經開區依法登記注冊的載體,并于2024年1月1日后引育了首次獲得相關資質的企業或平臺。
2.相關情況說明
引育獎勵經評審通過后,獎勵資金撥付至相關載體賬戶,鼓勵載體撥付至具體工作人員。
九、附則
本細則適用于在長沙經開區依法登記注冊,且在園區范圍內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或機構,堅持以下原則:
1.政策支持資金實行總額控制,年度支持金額不超出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具體獎補比例根據當年財政預算確定。
2.本細則同一事項符合區本級其他政策支持,或與長沙經開區管委會簽署合同另有約定的,不可重復享受;同一事項符合國家、省、市支持政策的,除上級政策明確長沙經開區配套或政策條款有明確規定以外,不可重復享受。
3.在申報截止之日存在不良社會信用記錄且未完成信用修復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環保等審核意見為“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4.本細則涉及的場地租賃、資產購買、設備采購、合同銷售等條款,均不包括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具體申報時間、獎勵撥付時間以及相關條件等具體事項的認定以申報通知為準。對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規違法的問題,將依法追繳并作出相關處理。相關職能部門在審核上述資料的過程中履職不到位,將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培育科創企業和鼓勵大學生創新創業“滿天星計劃”的若干措施(試行)》保持一致,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實施細則由經濟發展局(安全生產監管局)會同財政金融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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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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