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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3600㎡場地+專業人員80%占比+績效評價指標
宿州孵化器運營主體注意!《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和績效評價實施細則(修訂)》正式實施,明確綜合孵化器需‘3600㎡場地+20家在孵企業’,專業孵化器需‘10家在孵企業+專業技術平臺’,專業服務人員占比須超80%。績效評價聚焦‘畢業企業數、知識產權、營收’等7大指標,不合格將取消資格。不少主體因不清楚‘在孵企業認定標準’‘績效材料佐證要求’錯失機會,本文詳解認定條件、績效體系與申報流程,更提供1對1咨詢,幫你高效通過認定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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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
研發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
智能綠色: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綠色工廠、兩化融合;
專項榮譽:首臺套、老字號、質量獎、科技成果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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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和績效評價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創業人才、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和重要基地,能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場地等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和培訓等服務。宿州市市級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各類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閑置廠房、樓宇、土地等改造建設孵化器,鼓勵在新材料、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新能源、節能環保、人工智能等領域建立專業孵化器。
第二章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申請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孵化器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實際運營時間1年以上;
(二)管理團隊健全,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三)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專業孵化器應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在36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占60%以上;
(五)綜合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達2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應達10家以上;
(六)在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20%;
(七)在孵企業職工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50%以上;
(八)設立孵化專項資金,并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扶持在孵企業的發展。
第五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二)企業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
(三)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省D類及以上人才創辦的或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等特殊領域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四)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清晰,無糾紛。
第六條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經營狀況良好,管理規范,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00萬元;
(二)納入宿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三)累計獲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超過3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七條申報市級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市科技局網上發布申報指南;
(二)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在網站上在線填報《宿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對孵化器申報材料認真核實把關,并進行現場勘察,對評價內容真實性負責,審核通過后蓋章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省屬、市管高校院所申報孵化器由所在單位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四)市科技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評審,對評審合格的孵化器批準為市級孵化器。
第三章責任
第八條市科技局與孵化器所屬轄區科技管理部門共同監督管理孵化器開展相關工作。
第九條市級孵化器的管理
(一)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并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特殊情況企業,應及時補充完善相關手續,延遲孵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二)孵化器獎勵政策按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同一主體只享受一次市級孵化器獎勵。
第十條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機構,取消市級孵化器資格并依法追回資金,三年內不得申報宿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申請績效評價。
第四章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市科技局對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無故不參加績效評價的孵化器視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內容:
1.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2.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其中I類知識產權為加分項);
4.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入額;
5.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人數;
6.孵化器創業導師及孵化基金設置情況;
7.孵化器本年度活動開展情況及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三條申報市級孵化器績效評價的具體程序:
(一)市科技局網上發布申報指南;
(二)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在網站上在線填報《宿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價申報書》,并報送相關佐證材料;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對孵化器績效評價材料認真核實把關,并進行現場勘察,對評價內容真實性負責,審核通過后蓋章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省屬、市管高校院所申報孵化器由所在單位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四)市科技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并組織考評組開展評價;
(五)公布評價結果。市科技局對評價結果進行公布,對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市級孵化器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可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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