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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操指南|17地最新申報流程+材料要求+常見問題(附管理辦法要點)
不少湖北企業困惑: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該找哪個機構?線上怎么操作?需要準備哪些材料?本文以《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為核心,將認定登記流程拆解為“系統注冊—材料提交—審核終審—結果獲取”四步,明確“屬地管理原則”“7個工作日終審時限”“合同文本要求”等關鍵細節,附材料清單與常見問題解答(如變更登記怎么辦理、異議如何復核),幫您避開操作誤區,高效完成認定登記,順利享受減免稅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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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技術交易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指引》(國科火字〔2022〕159號),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第三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是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主體(以下簡稱“登記主體”)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進行核查,確定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要求,對其屬于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進行分類登記,并核定其技術交易額的專項管理工作。
第四條技術合同的賣方是指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技術合同的買方是指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第五條經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技術合同,登記主體可以持認定證明,享受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其中,符合免稅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合同,可依規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相關認定登記材料留存備查。
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六條省科技廳是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和相關政策的落實工作,依托湖北技術交易所具體開展全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定期組織開展技術合同登記員(以下簡稱“登記員”)培訓。
第七條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所有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和審核工作,開展本地區登記機構的管理及登記員隊伍建設,統籌本地區登記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八條登記機構是各地區具體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單位,由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依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社會團體設立。登記機構的設立按照自愿的原則,由相關依托單位提出申請,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可并報省科技廳備案同意。
第九條登記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專門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條件;
2.有兩名以上具備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和統計工作能力的專職登記員;
3.制定規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流程,建有崗位責任制度、考核制度、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和相互監督的AB角工作制度。
第十條登記機構職責:
1.認定技術合同并進行分類登記;
2.核定技術交易額;
3.技術合同的統計分析;
4.技術合同檔案管理;
5.貫徹落實有關技術市場政策,協調優惠政策的落實;
6.圍繞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為登記主體提供咨詢服務;
7.協助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完成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登記員應當是所在登記機構的在職人員,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3.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專業培訓考核,取得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格證,具備上崗能力。
第十二條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本地區登記機構和登記員考核評價體系,按年度對登記機構和登記員進行業務評價。對業績突出的登記機構和登記員進行通報激勵;對管理混亂、違規登記、統計失實的登記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經整改后仍存在上述問題的,撤銷登記機構登記資格。
第三章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十三條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采取屬地管理原則,一般由合同賣方進行登記,涉外合同可由合同買方進行登記,每項合同只可登記一次,不能在多個登記機構重復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統一由登記主體通過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辦理,按要求填寫合同信息,提交登記機構審核。未經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錄入的技術合同不予認定登記,不納入統計數據。
第十五條登記主體在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中提交的合同應當真實完整、印章齊備、字跡清晰,合同信息須與書面合同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登記主體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在技術合同生效后的有效期內向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合同文本(含電子合同)及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登記主體提交的技術合同文本原則上采用《技術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技術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采用口頭形式訂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登記主體需對合同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等財務會計指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登記機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和《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對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進行審核,并核定技術交易額。主要審核事項包括填報信息與合同文本信息是否一致、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要求、合同分類是否正確、提交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等。登記機構根據登記主體提交的材料無法確認合同類型、金額,或者登記信息有誤的,可以要求登記主體進行材料補正。
第二十條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登記技術合同在7個工作日內(自登記主體申請登記之日算起)完成終審,對內容不完整、信息填報有誤、附件不全的技術合同可要求登記主體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通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審核的合同,登記主體可在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下載打印《技術合同信息表》。
第二十二條登記主體對合同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登記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最終確認。
第二十三條完成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撤銷的,由登記主體向原登記機構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登記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對已享受相關政策的,登記主體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相應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省科技廳依托湖北技術交易所建立復核機制,對大額技術合同(合同交易額一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及存在爭議的技術合同進行復核。
第二十五條湖北技術交易所按季度、年度對各市(州)技術合同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并及時向“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上傳。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技術合同紙質檔案實行按地域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各登記機構為技術合同檔案歸檔和保存單位。
第二十七條登記機構負責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檔案紙質版或電子版的整理和歸檔工作,按照合同登記編碼規則分類保存,保管期限5年。登記主體應妥善保存已登記的技術合同文本和登記證明等材料,按照相關部門要求留存備查。
第二十八條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登記機構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合同檔案留存情況,包括合同原件(復印件)、計劃批文、項目任務書等相關材料紙質版或電子版。
第五章數據安全
第二十九條建設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定期進行改造和維護,并采取防范網絡攻擊的措施,加強病毒防護,保證數據的存儲和傳輸安全。建立應急管理和備份機制,保障數據應急恢復和數據溯源。
第三十條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本地區技術合同數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技術合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保障技術合同數據安全,防止數據泄露、損毀或篡改。
第三十一條登記機構嚴格規范技術合同數據的訪問權限,未經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授權,不得對外提供技術合同數據。數據操作需留存完整日志,確保可追溯性。因數據管理不當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登記主體訂立虛假技術合同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涉及偷漏稅收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構、登記員及登記主體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和相關規定,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登記機構對合同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若因泄露技術秘密及商業秘密給技術合同當事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登記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遵紀守法、公正廉潔。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湖北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規程》(2013)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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