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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科創新篇章!巴中市各區縣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補助好處和條件流程攻略整理,集聚各類要素資源,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全周期、專業化孵化服務,營造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創新創業活力,降低創業風險,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詳情如下,巴州區、恩陽區、通江縣、南江縣、平昌縣、經開區需要咨詢了解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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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巴中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2025年11月12日,巴中市科學技術局印發《巴中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巴科規〔2025〕4號),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加速演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對孵化器發展賦予了新使命、提出了新要求。2025年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5〕131號)。2025年10月,四川省科技廳印發《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川科政〔2025〕13號),對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的類型、標準和認定程序等進行了修訂。結合巴中實際,我市制定《巴中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巴中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共7章25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政策制定依據,以及孵化器的概念、功能、目標和分類。第二章職責。明確了市科技局、縣(區)、巴中經開區科技主管部門、運營機構各自職責。其中市科技局負責全市孵化器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區)、巴中經開區科技主管部門是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門,運營機構是孵化器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第三章認定條件。從申報主體成立時間、硬件水平、運營團隊、在孵企業孵化情況等方面,明確了認定條件。第四章認定程序。明確了孵化器申報程序,以及各級科技主管部門的工作任務。第五章評價監督。明確了孵化器績效評價的評價主體、評價周期、評價內容、評價流程、評價等級和結果運用。第六章變更與撤銷。明確了孵化器變更與撤銷的情形和條件、申請期限等。第七章附則。主要明確了已認定為省級孵化器、原眾創類孵化器、離岸孵化器的相應管理措施和實施日期、解釋單位等。
三、管理措施
《巴中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對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進行動態管理。原則上,市科技局每年組織一次孵化器認定工作,同時每年進行績效評價。縣(區)、巴中經開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孵化器管理工作,結合區域實際統籌布局孵化器發展,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引導孵化器做優做強。
巴中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全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強化高水平科技服務,提升孵化服務效能,助力傳統產業升級、新興產業壯大、未來產業培育,以科技創新引領新質生產力發展,根據《四川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川科政〔2025〕13號)和國省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巴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化科技型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為宗旨,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創業輔導、技術支持、市場拓展、投資融資、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巴中市產業發展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全周期、專業化孵化服務,營造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創新創業活力,降低創業風險,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四條 孵化器發展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構建孵化生態,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優質高效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為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進科技創新和新型工業化提供支撐。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巴中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器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國省和我市關于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
(二)研究制定孵化器的管理辦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導孵化器的建設與運行。
(三)負責市級孵化器認定、管理、變更與撤銷、績效評價及統計等。
(四)負責推薦申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科技型企業孵化器。
(五)建立孵化器工作專家庫,為孵化器的發展和管理提供支持。負責孵化器認定與績效評價專家的遴選工作。
第六條 各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是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孵化器建設與發展有關政策規定。
(二)指導孵化器的運行和管理。
(三)協助并落實孵化器建設所需的配套經費等相關保障條件。
(四)向市科技局推薦孵化器,配合市科技局對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與統計等,協調解決孵化器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運營機構是孵化器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孵化器建設發展方案,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建設保障,解決孵化器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聘任孵化創業導師,組建孵化器創業導師隊伍。
(三)完成孵化器的統計和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
(四)加強孵化器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巴中市各區縣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請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在巴中市內依法注冊且運營滿1年,經營納稅及信用良好,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
(二)具有穩定的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具備職業化運營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產業背景、創業投資、技術洞察、企業管理等方面豐富經驗;配備較強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專職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
(四)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冊企業數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20%。
(五)上年度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六)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20%。
(七)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業之外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業成為畢業企業。
(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是指注冊且實際運營在孵化器內,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被孵化企業,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畢業企業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孵企業,由孵化器自主確定:
(一)近一年度入庫備案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或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投融資金額(含銀行授信額度)超過100萬元;
(三)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2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四章 巴中市各區縣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孵化器運營主體依屬地原則向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對孵化器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實地核查,將審核的孵化器推薦函和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孵化器進行評審和實地核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市級孵化器。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孵化器認定工作。
第五章 巴中市各區縣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評價監督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每年對市級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考核,引導孵化器做優做強。績效評價主要圍繞孵化器的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設、運營和發展情況。孵化器將上年度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經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孵化器進行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個等級,用于指導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支撐政策制定和動態管理。我市部級、廳級孵化器一并納入市級評估范圍,其中,部級、廳級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采用評估結果(以通報時間為準,兩年內有效且不重復采用)。
第十七條 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按照相關規定優先給予財政支持。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八條 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對孵化器管理工作進行常態化監督。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認定的孵化器相關信息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問題,可實名反映,并提供佐證材料,經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市科技局依規處置。
第六章 變更與撤銷
第十九條 孵化器運營主體發生變更、重組、依法終止等情況,以及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告,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
第二十條 對年度績效評價等級為(D)的孵化器責令整改。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等級為(D)的,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認定的,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認定的孵化器運營主體自撤銷年度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一條 對孵化器運營主體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實后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運營主體自撤銷年度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已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直接認定為市級科技型企業孵化器。
第二十三條 原眾創類孵化載體經重新認定后納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四條 注冊地在巴中、孵化場地在市域外且入駐孵化企業為我市注冊企業的離岸孵化器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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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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