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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國家外專局《國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辦法》(外專發〔2017〕199號),推動我市引進外國人才智力工作,有力有效促進科技創新與科技成果轉化,助力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人才集聚高地,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以下簡稱引智基地)是指由成都市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市外專局)命名,依托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在開展引進外國人才智力中取得突出成績、能夠發揮重要示范引領作用的引才引智載體。
第三條 引智基地建設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通過政府引導和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導向,使引智基地成為高層次外國人才的聚集平臺,引才引智政策和體制機制的創新平臺,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轉化和推廣平臺。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市外專局是引智基地的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引智基地管理辦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導基地的創建、運行和服務工作;
(二)組織引智基地申報、考察評審、日常管理、成果上報等工作;
(三)其他與基地管理相關事項。
第五條 各區(市)縣外專歸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部門和高校院所是引智基地推薦單位。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或本行業引智基地申報推薦和考察;
(二)負責本地區或本行業引智基地履行義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通過優化外專引智環境、搭建綜合服務平臺、推進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等方式,支持引智基地建設;
(四)指導引智基地完善工作機制、有序實施外專引智工作、規范使用專項經費,協調解決基地建設與管理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條 依托單位是引智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其職責是:
(一)制定引智基地建設規劃,健全引智基地外專引智工作規章制度;
(二)具體負責引智基地的建設運行、安全環保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應后勤保障、配套條件和資金支持,解決引智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按時報送年度報告,配合做好成果報送與宣傳報道等工作;
(四)其他引智基地建設相關事項。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引智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區劃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二)建立了常態化的引才引智工作機制,已引進本行業(專業)外國人才智力并成效顯著,能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圍繞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通過引進外國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在戰略科技力量建設、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關鍵技術突破上取得進展,并形成引才引智經驗;
2. 圍繞產業建圈強鏈,通過引進外國高層次技術和管理人才,在技術創新、工藝改進、成果轉化、管理優化上取得成效,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模式與經驗;
3. 圍繞公園城市示范區建設,通過引進外國各類高層次人才,或者通過開展國際人才資源供需對接、創新環境優化、外國人才社會融入等平臺服務,在綠色低碳、大健康、文化創意、智慧城市、科技服務等社會發展領域取得成績,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模式與渠道;
4. 圍繞農業與鄉村振興,通過引進外國高層次農業人才,在農業發展、農村建設、農民增收、扶智扶貧等方面取得成果,并形成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廣模式與經驗。
第四章 立項程序
第八條 申報推薦。市外專局根據工作安排發布引智基地申報通知,組織開展引智基地申報工作。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向推薦單位報送材料,推薦單位對申報單位有關情況和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擇優向市外專局推薦報送。
第九條 組織評審。市外專局按照下列程序開展評審工作。
(一)初審:對申報單位的條件、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核,確定候選名單;
(二)考察:會同推薦單位組成考察小組,對候選單位的運營狀況、引進外國人才智力及引智成果等情況進行考察,形成考察結果;
(三)評審:組織專家根據申報材料、初審意見和考察結果,進行綜合評估,形成評審結果;
(四)審定:市外專局對專家評審結果予以審定;
(五)公示:審定結果在市外專局官方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條 批準命名。市外專局根據立項結果,批準命名“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支持與管理
第十一條 對批準命名的引智基地給予下列政策支持:
(一)對命名的引智基地,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資金資助,用于開展引進外國人才智力工作,資助經費由市級財政資金預算列支;
(二)對引智基地申報的外國專家項目予以優先推薦、重點扶持;
(三)推薦參加國家、省、市有關引才引智活動;
(四)所在外專歸口管理部門可在政策、資金等方面對引智基地給予支持;
(五)引智基地可用“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名義對被命名的引智成果產品或技術進行宣傳。
第十二條 批準命名的引智基地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依法依規實施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廣工作;
(二)依法依規對外國人才進行管理;
(三)積極宣傳推廣已取得的引智成果或工作經驗,推動引智成果轉化和共享,形成良好示范效應;
(四)接受市外專局和外專歸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引進外國人才智力工作、引智成果示范推廣等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五)向市外專局報送年度引才引智工作總結報告。
第十三條 批準命名的引智基地在命名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命名并取消政策支持:
(一)依托單位被各級人民法院公布為嚴重失信主體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工作中進行虛假宣傳、過度炒作或出現其他重大失誤的;
(三)存在嚴重違反外國專家項目和經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不按規定上報年度引智工作總結,經復審后認為不適合繼續作為引智基地的;
(五)自行要求終止命名或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等;
(六)其它不宜繼續作為引智基地的情形。
第十四條 被撤銷或終止命名的引智基地,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命名。
第十五條 引智基地命名有效期為5年,到期后申請繼續命名的,需按照當年申報要求重新組織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外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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