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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湖北農業科技園區怎么申報?17地申報條件/流程/評估標準
想申報湖北省農業科技園區,卻不清楚核心區面積要多大、需要多少家涉農企業?作為湖北鄉村振興與農業創新的核心載體,省級農業科技園區是縣域農業獲取政策傾斜、資源支持的關鍵抓手!根據《湖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申報需滿足“核心區≥1000畝、5家以上涉農企業、2個省級創新平臺”等硬指標,達標后還能優先沖刺國家級園區!本文針對“湖北農業科技園區申報條件”“流程步驟”“評估規則”等高頻搜索問題,拆解實操要點,幫你少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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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業科技園區規范化建設與管理,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促進農業創新發展、綠色發展和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科技園區,是指由湖北省科技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批準建設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第二條園區建設與管理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農民受益”的原則,集聚創新資源,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著力拓展農村創新創業、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轉化推廣和職業農民培訓四大功能,強化創新鏈,支撐產業鏈,激活人才鏈,提升價值鏈,分享利益鏈,把園區建設成為現代農業創新驅動發展的高地。
第三條本辦法主要包括園區申報、審核、建設、管理、監測、評價和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省科技廳負責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統籌管理,研究制定園區建設發展政策,組織園區的認定、監測、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省科技廳聘請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園區專家工作組,負責園區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并參與相關論證、評審、過程監管、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園區所在市(州、林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建立領導機制,負責轄區內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工作,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各市(州、林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園區的組織申報、指導管理、資源整合、統籌發展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園區申報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組建管理工作專班負責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工作,落實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負責園區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創新能力建設、平臺建設、產業發展等工作。鼓勵園區組建具有法人資格的管理服務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市場機制推進園區發展。
第三章申報與審核
第八條園區申報條件:
(一)園區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縣市(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
(二)園區要有科學的規劃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區、明確的主導產業,完善的配套政策,并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三)園區應圍繞全省縣域農業特色產業發展需求進行布局,核心區主導產業應以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為主,要有效提高當地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
(四)申報園區要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和一定的建設規模,核心區、示范區、輻射區功能定位清晰,建設內容具體,其中,核心區要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四至范圍準確;
(五)申報園區應具備一定的規模,核心區面積不少于1000畝,示范區面積不少于5000畝,且核心區內基礎設施建設達到通水、通電、通路、通訊、通氣、土地平整等“五通一平”;
(六)核心區內有5家以上涉農企業;
(七)核心區應具有省級以上農業科技創新平臺2個以上,累計開發重點新產品、申請專利、地方標準、行業品牌共5個以上;
(八)園區要有健全的服務體系,統籌科技資源,協調推進,充分發揮園區對當地農業主導產業的支撐作用。主要包括,園區要有科技服務機構,要有比較完善的人才培養、技術培訓體系,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才(科技特派員、“三區”科技人才等),要有良好的農村農業科技信息化條件,要為職業農民培訓提供場所,帶動農戶1000戶以上。
第九條園區申報程序:
(一)由園區申報單位向所在市(州、林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州、林區)科技主管部門對擬申報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進行初評、篩選,符合條件者經市(州、林區)人民政府同意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條園區申報材料:
(一)湖北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申報書(見附件1);
(二)湖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見附件2);
(三)湖北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實施方案(見附件3);
(四)其他有關附件材料。
第十一條園區論證與審核:
(一)現場考察。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園區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園區建設的相關建議,并形成考察報告。
(二)會議評審。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對通過現場考察的園區進行會議評審。評審組根據申報材料、現場考察結果及答辯情況,經質詢后現場打分。
(三)批準創建。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擬批復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名單,報省科技廳廳務會審定通過,由省科技廳發文正式批準。
第四章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園區申報單位應按照專家論證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須經園區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報省科技廳備案執行。
第十三條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和落實有關園區的土地、稅收、財政等政策措施,根據園區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要求,推進園區建設。
第十四條各市(州、林區)科技主管部門應整合本地區各類涉農科技計劃項目,傾斜支持園區發展。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支持園區發展操作性強的相關政策。
第十五條園區要堅持新發展理念,制定出臺優惠政策,積極吸引優勢企業和創新創業服務機構入駐園區,大力開展農業先進技術示范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在園區內打造一批星創天地和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示范基地,推動園區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綠色化方向發展。
第十六條園區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園區通過市(州、林區)科技主管部門將上年度工作報告等材料報送省科技廳。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園區建設進展、統計數據、經驗總結、存在問題與下一年度工作重點等。
第十七條園區實行創新能力監測與評價制度。按照國家園區創新能力監測要求,建立省級園區創新能力監測與評價制度,對園區創新能力進行全面監測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和區域發展需求進行針對性指導。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組織填報監測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評估
第十八條科技廳原則上定期對園區進行績效評估,實行扶優扶強、可上可下的動態管理,評估工作采取專家組和評估機構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評估結果分為優秀、達標和不達標。
第十九條加大對評估優秀園區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申請建設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對評估不達標的園區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為一年)或取消其園區資格。
第二十條園區連續兩年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不參加創新能力監測,視為園區評估不達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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