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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產苗種繁育場申報指南:省級原良種場資質要求+材料清單全解讀
湖北省水產種業體系建設迎來新的規范化標尺!近期,省農業農村廳正式印發新版《湖北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管理辦法》,并同步廢止了原有的資格驗收辦法。這份新《辦法》不僅系統性地明確了省級原種場、良種場的定義與職責,更從基本條件、資格認定、動態監管三大維度設立了詳盡且可操作的準則。對于省內立志于做大做強的水產苗種企業而言,成功通過認定不僅是權威的“金字招牌”,更是融入全省現代化種業體系、獲得政策扶持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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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科學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種質資源,加強和規范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的認定與監督管理,提升我省水產原、良種繁育體系建設的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與復查辦法》《湖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水產原種是指取自模式種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動植物種,以及用于選育的原始親本。
水產良種是指生長快、品質好、抗逆性強、性狀穩定和適應一定地區自然條件并用于養(增)殖(栽培)生產的水生動、植物種。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是指設施設備齊全、管理制度規范、生產條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產品質量優良,并經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水產原種和良種繁育場。
第二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的認定與管理堅持自愿申請、科學認定、扶持建設、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設立湖北省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指導全省水產原、良種繁育體系建設、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和復查考評等工作。審委會秘書處設在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省級水產原種場負責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經人工遺傳改良的重要水產養殖種類、新開發利用種類的基礎群體,并根據養殖生產和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產符合原種種質標準的親本、后備親本和苗種。
第五條省級水產良種場負責利用具有優良經濟性狀并通過國家審定的水產新品種等良種資源,按照良種選育和親本、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培育生產符合相關良種標準的親本和苗種。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六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須具有符合當地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的自主土地或具有使用權的固定場所;須辦理營業執照、水域灘涂養殖證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滿足以下環境條件:
(一)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生態環境適宜所經營的原、良種的生長、繁殖和種質資源的保存?!?/span>
(二)場區占地面積原則上不少于50畝(山區、丘陵地區不少于30畝),水面類型、面積及各類配套水面比例滿足經營種類的生物學和生態學特性以及生產要求。
(三)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完善。場區內路、渠、電等配套設施完善,主干道寬度不小于5米,進排水獨立,增氧、供水、發電、調溫、投餌等養殖生產設備齊全。
(四)原種場原則上建立在經營種類的原產地,良種場建在該種類的主產區;防汛抗旱能力符合相關標準。
(五)場區功能劃分明確,布局合理,生產、管理和生活區域隔離,標志標識清晰;場區環境綠化、美化,場容整潔。
第八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具備以下生產設施:
(一)繁殖設施。具備產卵、孵化、餌料培育等設施與裝置,能滿足苗種生產能力的要求與條件。
(二)培育設施。具備親本池、后備親本池、種苗池、暫養池、餌料池等基礎設施,比例合理、標識清晰。培育池的面積、池深及塘埂護坡符合養殖種類的生物學和生態學特性。
(三)隔離設施。建有嚴密的防逃逸和防止其他養殖生物混入的隔離設施。
(四)尾水處理設施。建有養殖尾水處理設施,養殖尾水應經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或循環利用。
(五)疫病檢測設施。配備水生動物病害檢測相關儀器設備,定期檢測養殖原、良種的健康狀況,加強疫病防控。
第九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具備以下配套設施:
(一)辦公室。具備日常的辦公設施和辦公條件,配備電腦、打印機、通訊設備及網絡等,能及時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和傳遞。
(二)實驗室。具備常規水質檢測及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能力,配備顯微鏡、解剖鏡、分光光度計、多功能水質監測儀、電子天平、pH計等儀器設備以及實驗所必須的化學試劑。
(三)資料檔案室。建有技術檔案、財務檔案和基建檔案及相關影像資料等,檔案內容包括種苗質量標準,苗種繁育操作生產規程,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基本建設,親本引進、更新、繁育、生產、銷售和投入品使用等各項記錄。
(四)標本室。保存有從幼體到成體整個生長周期的具有代表性的實物標本,以及不同世代的標本等。
(五)倉庫。與生產區距離適宜,且方便運輸車輛出入,通風良好、陰涼干燥、能防蟲鼠。建有單獨藥房,藥品、飼料及生產工具分隔存放。
第十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滿足以下生產管理要求:
(一)實行計劃生產與管理。按照國標、行標或省級地方標準,結合本場實際情況,制定所保存原、良種的生產工藝路線和技術操作規程,科學規范地組織和實施年度生產。
(二)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有效運行。建立隔離保種、親本更新、生產、技術、質量、財務和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各制度在場區顯著區域張貼公布,并有效運行。
(三)嚴格執行隔離保種制度。原種池和供生產用種池嚴格隔離。不同養殖對象要分區專池養殖、單獨操作,進排水分離,防止混雜。
(四)生產記錄完整并接受監督檢查。包括引種、親本培育、繁殖、苗種培育、后備親本培育、親本更新、用藥、銷售等生產全過程情況。
第十一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滿足以下組織管理要求:
(一)人員配置。配備水產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具備中級職稱及以上、初級職稱技術人員及技術工人的比例分別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0%、20%及40%,同時根據需要配備質量檢驗員、檔案管理員及生產記錄員等。
(二)管理人員。設置場長1名,技術負責人若干。場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水產養殖管理經驗;技術負責人具有水產養殖相關專業知識,從事水產養殖技術和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學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span>
(三)技術工人。技術工人經職業技能培訓后,定期考核上崗。
(四)技術依托單位。與省級及以上科研院所或技術推廣部門等單位簽有長期技術協議,并聘用1名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水產技術專家為技術顧問、簽訂技術服務協議或合作協議。
(五)技術培訓。制定培訓考核計劃,通過多種方式對本場技術人員和技術操作工人定期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滿足以下生產經營要求: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有計劃地向苗種繁育場供應原種或選育種;品種(種類)具有一定的推廣面積。
第三章 資格認定
第十三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概況:單位名稱、性質、機構、發展歷程,經費來源、主營范圍、資產總值等。
(三)場部基本條件。自然條件:地理位置、水源、氣候、災害情況等。生產條件:場容場貌,場區建設,原、良種生產的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及配套設施,生產智能化、辦公自動化,實驗室、檔案室、資料室建設情況,儀器設備對照單,水域、土地、主體設施產權或使用權情況等。
(四)工作情況: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工作情況。
(五)技術方案:技術路線和工藝流程,原、良種保種選育技術操作規程、標準等。
(六)技術支撐:全場職工人員名冊、人員情況介紹,職工培訓情況,長期技術合作單位合作情況。
(七)生產管理及經營狀況:申請品種(種類)親本來源,群體規模,保種隔離情況;申請品種(種類)近3年親本、后備親本生產及推廣應用情況;其他品種(種類)生產經營及效益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名錄。
(八)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水域灘涂養殖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可證明其場區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其他權證或規范合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水產原、良種種質檢測報告、近3年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證明、水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水質檢測報告、與技術依托單位簽訂的技術合作協議、近三年財務年度決算表、技術和管理人員培訓證明、用戶反饋信息、場區平面圖、各級主管單位審查轉報函、其他相關材料(如成果證明等)。
第十四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按以下程序組織認定:
(一)提出申請。原、良種場所在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報告,并按要求提交申請驗收所需的材料。
(二)資格評審。經省農業農村廳授權委托,審委會秘書處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初審合格后,遞交審委會,由審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span>
(三)組織認定。審委會組織專家通過實地考核和審查材料相結合,對各項內容逐項進行考評打分,審委會根據得分情況形成評審意見。
(四)整改復審。對初次認定不合格的原、良種場,可以根據審委會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限期整改。到期經驗收仍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再受理認定申請。
(五)發文公布。經審委會評審合格的原、良種場,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布?!?/span>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按照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和檔案管理等要求,開展保種或選育、擴繁工作,確保親本、后備親本的數量和質量。
(二)保證水產原、良種品質,主動申請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積極配合各級部門開展的重點疫病、水產品質量抽樣檢測。
(三)良種場主動開展新品種(系)選育、種質創新利用,積極向國家申報新品種審定,重點推廣國家審定的新品種或通過技術引進、成果轉讓的水產新品種;原種企業嚴格按照標準搜集、保存、使用原種。
(四)每年12月底前向審委會秘書處報告年度生產情況。
第十六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實行動態管理。省農業農村廳每5年組織復查考評,經考評合格的,重新發文公布;考評不合格且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
第十七條復查考評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
(一)未經報備變更名稱、場址和保種選育種類的;
(二)在主管部門組織的風險監測、例行監測、監督抽查中禁限用藥物殘留檢測結果呈陽性的;
(三)生產經營中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隱瞞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五)連續2次無故不提交年度生產情況報告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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