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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造強基·創新領航!四川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條件程序和周期、激勵補助梳理!對新認定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按照相關政策給予專項補助,對運行良好且較好完成技術攻關任務書進度要求的創新中心給予政策支持!本文根據四川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整理,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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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省委十一屆九次全會精神,規范四川省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培育、認定及管理工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條件的通知》(工信廳科〔2017〕64號)《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工信廳科〔2018〕37號)和《中共四川省委關于深入推進創新驅動引領高質量發展的決定》等有關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創新中心,是由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自愿組合、自主結合,以獨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創新載體。創新中心主要面向制造業創新發展重大需求,開展行業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攻關,以重點領域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重點,完成從技術開發到轉移擴散到首次商業化應用的創新鏈條各環節活動,打造跨界協同的創新生態系統。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聯合建立創新中心,針對行業瓶頸卡脖子技術、關鍵核心技術和行業亟需共性技術進行揭榜攻關,突破一批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和產品,做強一批具有產業技術帶動力和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提高制造業自主創新能力,帶動產業鏈上下游的技術進步,強化供應鏈保障自主可控。
第四條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開展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任務發布、揭榜、組建、培育、認定及考核評估,指導省級創新中心開展相關工作。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本地省級創新中心的組建、揭榜、培育、申報、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組建培育
第五條 創新中心建設采取“揭榜掛帥制”,面向重點行業、重點龍頭企業,堅持“目標導向、突出優勢、聚焦關鍵、強化協作、大膽創新、完善機制、動態調整,規范管理、有序進出”原則,堅持任務導向和績效導向,做到科學公平、透明公正。
第六條 揭榜掛帥程序:
(一)公開發榜。經濟和信息化廳圍繞我省制造業重點領域的發展需求和基礎條件,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編制創新中心建設重點布局領域、技術路線、目標任務等,發布《四川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重點領域目錄》,并實行動態調整。
(二)申請揭榜。揭榜工作由行業頭部企業牽頭,聯合產業上下游骨干企業、科研院所及高校等組成聯合體,圍繞《四川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重點領域目錄》的領域和任務進行申請。申請主體應具備完善的運行和管理體制,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項目組織實施能力。
(三)評審方案遴選。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專業評審、集中答辯、現場考核等方式,綜合評審方案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支撐性、可行性,同時綜合考慮揭榜主體的研發基礎、創新能力、技術成果支撐、人才隊伍、運營模式、資金保障等因素。
(四)確定培育主體。經濟和信息化廳確定并公布中榜主體并納入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范圍。
(五)培育和實施。經濟和信息化廳與中榜主體簽訂項目任務書,中榜主體按照技術攻關任務書約定開展研發攻關,并定期報送進展情況。
(六)動態考核。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技術攻關任務書的要求,對中榜主體技術攻關實施情況和運行情況開展綜合評價,按照“動態調整,進出有序”原則,對培育期滿按進度要求完成了階段性目標任務、綜合評價合格的中榜主體給予政策支持。對未完成技術攻關任務書進度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再納入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范圍。
第三章 認定
第七條 基本條件:
(一)創新中心建設領域符合《四川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重點領域目錄》要求,中榜主體在綜合評價中評價合格并按技術攻關任務書要求取得階段性成果。
(二)創新中心應面向行業,由中榜主體聯合本領域骨干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單位,以資本為紐帶組成獨立企業法人,采取“公司+聯盟”模式運行,獨立法人公司原則上需注冊成立并運行1年以上。
(三)創新中心聯盟應匯聚全國范圍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并與本領域的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建立廣泛的產學研合作關系。
(四)創新中心應具有良好的技術創新基礎條件,包括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固定研發隊伍、研發場地、研發設施,具有持續穩定的研發經費保障和研發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五)創新中心應在所在行業領域具備較強的研發水平和研發實力。
(六)創新中心應具備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聯合開展技術交流或合作的基礎。
(七)創新中心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四川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及技術攻關任務書約定的階段性成果等佐證材料。
(二)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申報單位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一式兩份)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央屬在川單位或省屬單位作為主要發起人的,由屬地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推薦報送。
(四)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開展現場核查。
(五)經濟和信息化廳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及現場核查情況,確定省級創新中心名單并在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六)獲批為省級創新中心的,由經濟和信息化廳授予“四川省XX(專業技術領域)創新中心”牌子。
第四章 考核評估
第九條 考核評估對象是已認定并運行滿2年的創新中心。考核評估內容依據“揭榜掛帥”協議書的目標任務,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十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考評工作,考評內容主要包括創新中心運行情況及技術攻關和成果轉移轉化任務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考評程序:
(一)經濟和信息化廳于考評年度發布通知,參加考評的創新中心應將自查報告附相關證明材料,按原申報渠道報送。
(二)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制造業創新中心的考評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至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創新中心進行績效考評,同時通過現場核查,形成考評結果。
(四)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創新中心考評結果進行公布。
第十二條 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考評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考評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考評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基本合格;
(四)考評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勵和管理
第十三條 對新認定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按照相關政策給予專項補助,對運行良好且較好完成技術攻關任務書進度要求的創新中心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 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創新中心提出整改方案,經經濟和信息化廳審核同意后,再組織實施。整改期滿后由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整改結果進行考評。
第十五條 省級創新中心應及時將股東(成員單位)更名、變更等重大事項,通過原申報渠道報送至經濟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采取通報批評、收回財政支持資金、撤銷省級創新中心稱號等措施:
(一)逾期未報送相關材料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三)考評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的;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六)創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銷其省級創新中心稱號的;
(七)創新中心承擔載體 被依法終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支持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和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分中心,創建成功后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管理。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在四川建設的分中心納入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范圍。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川經信技創〔2017〕2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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