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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地科登智策!湖北省17地科技成果登記認定條件范圍和申報流程材料好處攻略??!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整理,科技成果登記證書僅作為科技成果已完成登記的憑證,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和水平的直接依據。各級、各類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含專項)產出的成果,須在結題驗收通過后1個月內登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產出的科技成果必須登記;自研、產學研合作等非財政資金支持產出的科技成果,符合條件的,鼓勵登記!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神農架林區各地需要咨詢了解科技成果登記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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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成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戰略支點,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高地,加強科技成果登記與管理工作,全面掌握財政資金與社會資本投入的科技成果產出情況,為宏觀科技決策提供數據支撐,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和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等有關規定,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登記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依托湖北技術交易所具體開展全省科技成果登記日常管理;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登記管理。
第三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單位)按屬地原則辦理登記。兩個及以上完成人(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單位)牽頭在其屬地申請登記。同一科技成果不得重復登記。
第四條 登記的科技成果分為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成果三類:
(一)基礎理論成果:指為獲得新知識而開展的獨創性研究,旨在揭示觀察到的現象和事實的基本原理與規律,不以特定實際應用為目的?;A理論類學術專著納入此類;
(二)應用技術成果:指針對特定實際應用目的,為獲得新科學知識開展的獨創性研究,旨在確定基礎研究成果或知識的可能用途,或為達到具體預定目標確定新方法(原理)或途徑。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納入此類;
(三)軟科學成果:指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研究成果,包括發展戰略、規劃、對策分析、管理方案及方法等。
第五條 科技成果登記證書僅作為科技成果已完成登記的憑證,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和水平的直接依據。
第六條 科技成果登記實行全流程在線辦理,統一通過“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進行。
第七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取向和學術導向,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 登記條件與范圍
第八條 科技成果登記范圍:
(一)各級、各類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含專項)產出的成果,須在結題驗收通過后1個月內登記;
(二)非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技術標準、專利、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符合登記條件的,鼓勵登記;
(三)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產出的科技成果必須登記;自研、產學研合作等非財政資金支持產出的科技成果,符合條件的,鼓勵登記。
第九條 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成果,未按規定時限登記的,依照《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非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登記時限:
(一)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應在結題驗收通過、取得相應知識產權或完成評價后2年內完成登記;
(二)軟科學成果:應在結題驗收通過后1年內完成登記。
第十一條 登記的科技成果可作為以下事項的參考依據:
(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及各類研發平臺等認定與績效評價的參考依據;
(二)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后續滾動支持的重要參考;
(三)經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同意后,可通過省級、市(州)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平臺展示,促進成果轉化落地。
第十二條 登記的科技成果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礎理論成果:在科學理論或學說上有創見,對學科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有重要貢獻;
(二)應用技術成果:技術具有創新性且已實際應用,具備廣泛推廣價值及一定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三)軟科學成果: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出獨到見解,在指導實踐或政策制定實施中具有明顯作用與效果。
第十三條 申請科技成果登記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二)已有評價結論為肯定性意見;
(三)登記成果名稱與立項文件、知識產權證書等佐證材料完全一致;
(四)不存在成果權屬、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爭議;
(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六)不涉及國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科技成果登記需在線填寫科技部統一制式的《科技成果登記表》,并按科技成果類型在線提交相應材料:
(一)基礎理論成果。
1.科技計劃項目類成果:項目申報書、立項文件、任務書及通過驗收的證明文件(須加蓋項目主管單位公章);
2.學術專著類成果:公開發表滿一年的證明;國內外公開發行刊物正面引用或評價的證明材料;五名以上來自不同單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相關領域專家出具的評價意見。
(二)應用技術成果。
1.加蓋項目主管單位公章的任務書或立項文件、結項證明(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產出的成果須提供,其他類型可不提供);
2.相關技術資料(包括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知識產權申報時提交的技術資料等);
3.相關評價材料:第三方機構評價報告(出具機構須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且具有科技成果評價服務能力;評價意見須由五名以上不同單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相關領域專家出具)、項目驗收報告(含驗收意見、專家簽字、項目主管部門蓋章)、行業準入或相關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新藥證書、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以上任一類型均可作為登記成果的評價材料;
4.相關知識產權證明(包括專利證書、新品種證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證書、標準公告文件、新藥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
5.應用證明。
(三)軟科學成果。
項目申報書、立項任務書、研究報告、結題報告、通過驗收的證明(驗收證書)等材料。
第三章 登記申報與審核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登記流程及審核要求:
(一)申報:完成人(單位)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進入登記系統,在線填報《科技成果登記表》并上傳佐證材料后提交申請;
(二)核查:申報單位對本單位申報的科技成果登記信息進行真實性核查,包括填報信息準確性、材料真實性及佐證材料有效性;
(三)初審: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登記依據、條件和材料要求,對屬地科技成果登記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確保登記成果符合登記條件、所填信息無誤并將通過初審的成果推薦至省科技廳;
(四)終審:省科技廳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登記依據、條件和材料要求,對通過初審的材料進行終審;
(五)公示:終審通過的成果信息進入公示環節;
(六)登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審核部門批準登記,系統自動生成電子登記證書并核發登記編號;
(七)證書下載:完成人(單位)可通過登記系統在線查詢登記編號并下載電子登記證書。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本地區科技成果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組織本地區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科技成果登記初審;
(二)督促本地區應登記的科技成果及時完成登記;
(三)負責登記工作人員管理與隊伍建設;
(四)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明確科技成果登記管理員,負責本地區科技成果登記服務工作。管理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為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在崗人員;
(二)經培訓并通過考核,具備開展登記審核與服務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與政策水平;
(三)能夠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嚴守工作紀律。
第十八條 異議處理:
(一)異議應在公示期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交書面異議材料并附必要證明文件;
(三)收到異議材料后,應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證據充分的予以受理;
(四)應在規定時限內核實材料并通知申報單位及屬地登記管理部門;相關各方應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推諉拖延。申報單位及屬地登記管理部門應在收到通知后規定時限內報送調查情況;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五)異議處理結束后,應將結果書面通知異議相關方。
第十九條 已登記的科技成果,若被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情形的,應予以撤銷并收回登記證書。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登記管理部門或其管理人員若存在擅自使用、披露、轉讓登記成果技術秘密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全省科技成果登記數據由省科技廳統一管理,并負責向科技部有關部門匯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科學技術成果登記與統計工作管理辦法》(鄂科發成字〔2001〕1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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