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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皖北電商強市!宿州市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資金實施細則申報條件程序和補助整理,宿州市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聚焦五大支持方向:主體培育、品牌建設、物流優化、示范引領及綜合服務。通過分類分檔、動態調整的支持標準,資金將精準扶持企業、合作社等主體,提升農村電商產業集聚度,促進農產品上行與農民增收,為鄉村振興注入數字化新動力。需要咨詢了解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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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推進“電商安徽”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全省農村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皖電商〔202〕號)、《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7〕6號)、《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村電商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皖商建〔202〕74號)和《安徽省商務廳安徽省財政廳關于省級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獎補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為規范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資金使用與管理,推動提升全市農村電商高水平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資金(以下簡稱“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結合省級農村電子商務專項資金統籌安排,用于提升全市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專款專用、科學管理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第三方評審、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資金獎補對象是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個體經營者、商協會、專業合作社、機構等,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主體。
第二章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五條 市商務部門為項目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為資金主管部門,雙方共同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監督。
第六條 市商務部門負責的業務管理,提出資金支持重點、資金安排建議,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的申報、涉企系統比對、評審和撥付等。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資金的支持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確定資金安排方案,辦理資金撥付,會同商務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八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審核,避免重復支持。
第三章 支持內容
第九條 資金重點支持內容包括:
(一)支持農村電商示范創建。包括省級農村電商示范縣、電商強鎮和縣域特色產業園(街)區。
(二)支持農村電商企業主體培育。
(三)支持農村電商銷售渠道發展。
(四)支持農村電商網銷品牌發展。
(五)支持農村電商利益聯結機制項目。
(六)支持農村電商冷鏈流通設施設備發展。
(七)支持農村電商人才培訓。
(八)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第十條 資金原則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內實施完畢的項目,實行事后補助。
第十一條 上述項目中,國家或省級同類項目已經給予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地方資金自行支持的項目除外。同一企業獲得省級農村電商資金獎補總計不得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市級商務部門可在農村電商項目之間統籌使用資金,整合財政部門安排的農村電商扶持資金和存量資金。
第四章 項目申報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資金的承辦單位(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除需具備本細則第四條規定外,從事或應用電子商務業務的,網上店鋪注冊地須在宿州市,網絡交易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二)產權明晰,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三年內無違法或受到行政處罰的紀錄。
(三)符合當年度獎補政策申報條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符合資金申報條件的單位(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商務、財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單位(企業)需提供申請報告(含企業介紹、具體項目情況)、資金申請表、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營業執照及具體項目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按照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對企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建立科學的評審論證機制,根據需要可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評審。在確定企業支持金額時,應充分考慮其項目投資、帶動作用以及就業、稅收等社會貢獻情況,并經涉企系統比對后確認擬支持項目及金額,經公示后兌現獎補資金。
第十六條 對擬獎補項目和資金必須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蹤檢查,重點檢查項目實施的效益等情況。
第十八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縣區(園區)財政、商務部門要根據本細則確定的項目,做好專項資金下達后的資金使用、項目報備、績效管理、監督檢查、跟蹤問效等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單位獲得項目資金后,應嚴格執行項目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商務、財政部門報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并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妥善保存與獎補資金項目有關的申報資料、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財政、商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主動做好相關工作,及時提供相應文件、資料。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和項目組織單位申報的書面材料,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各縣區(園區)商務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績效管理要求,組織項目承擔企業(單位)開展績效評價,并于當年年底之前向市商務局報送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至少包含項目組織實施、資金分配、績效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企業(單位)要積極配合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按要求如實報送有關資料,并按照績效評價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組織整改。
第七章 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的企業和項目組織單位,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將全額追回已撥付的款項,并納入黑名單管理,三年內取消該單位(企業)申報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挪用、擠占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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