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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區直管區會展補貼申報指南:展覽/會議/企業全方位支持
《四川天府新區直管區關于加快會展博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已于2024年1月17日正式施行。本次政策覆蓋展覽、會議、會展企業、專業場館四大主體,提供包括舉辦補貼、租金補貼、營收獎勵、國際認證獎勵在內的全方位資金支持,單項展覽最高補貼可達200萬元。
四川天府新區會展博覽產業獎勵政策申報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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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區直管區關于加快會展博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四川天府新區直管區關于加快會展博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川天管規〔2023〕2號,以下簡稱“政策”),進一步明確支持條件、支持標準和申報、審核、撥付流程等,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產業發展資金”是指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在文創會展局產業發展資金中列支,從支持舉辦重大展會活動、支持會展產業聚集發展兩方面進行扶持。
第三條產業發展資金使用遵循聚焦重點、注重績效、專款專用的原則,采取事后補助方式給予扶持。
第四條文創會展局負責產業發展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負責編制績效目標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績效自評。
第二章支持對象和認定條件
第五條支持對象
在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舉辦的展覽、會議項目;在直管區工商注冊、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納統的會展上下游企業。
第六條認定條件
(一)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近三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司法、行政執法部門(稅務、市場監管、社保等)查處。
(二)展覽項目應按規定完成備案。同一個項目只能由主辦方或承辦方提出申報,有多個符合條件的主體須協商推選一家申報;同一個項目如有多個主題,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獎勵補貼;同一個項目中既有會議又有展覽的,可就高申報其中一種獎補,不能兩者同時申報;同一主體一年內舉辦多屆同類題材展會的,只補助其中一屆。
(三)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扶持。
1.備案信息與現場執行不符,或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再受理申報;
2.申報單位或申報項目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司法、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的,以及存在其他失信行為;
3.申報項目發生群體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因知識產權糾紛或投訴舉報案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情形。
第三章扶持類別和標準
第七條展覽項目
(一)支持展覽項目舉辦,對展覽面積達到1.2萬平方米的專業型展覽項目,給予10萬元的基本補貼,展覽面積每增加1萬平方米,補貼增加不超過10萬元,單個展覽項目最高補貼200萬元;對展覽面積達到3萬平方米的消費類展覽項目,給予10萬元的基本補貼,展覽面積每增加1萬平方米,補貼增加不超過5萬元,單個展覽項目最高補貼100萬元。
(二)支持展覽項目國際化,對境外展商比例達到20%以上的國際性展覽項目,可在本條第(一)項補貼資金的基礎上給予30%的上浮補貼;境外展商比例每增長5%,上浮補貼可再增加5%,單個項目上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三)支持流動展覽長期舉辦,對連續舉辦三年(屆)以上的外來流動展覽項目,在三年(屆)舉辦完成后,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支持本地展覽擴大規模,對直管區企業舉辦的符合補貼標準的展覽項目,展覽總面積較往年(屆)最大展覽面積每增長1萬平方米,給予10萬元的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五)支持國際認證,對取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覽項目,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六)支持會展業綠色發展,對舉辦符合《成都市綠色展會認定辦法》認定的展覽項目,可在本條第(一)項補貼資金的基礎上給予20%的上浮補貼。
1.支持條件
展覽項目實際展期不低于3天(不含布展期和撤展期),專業型展覽面積不低于1.2萬平方米,消費類展覽面積不低于3萬平方米,采取市場化方式舉辦,集展示產品和技術、拓展銷售渠道、傳播品牌理念、投資洽談交流為一體。展覽項目綜合評分低于60分不予扶持,綜合評分由文創會展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按照《展覽項目績效評價表》(附件15)予以評定。
(1)展覽面積:包含室內展區和室外展區面積,不包括餐飲區、辦公區和倉儲區等區域,室外展區面積按照0.5系數折算計入展覽總面積。
(2)專業型展覽項目:以促進貿易成交、技術交流、經濟合作、項目投資、服務推廣等為主要目標,以專業生產商、供應服務商、采購商為主體,不以現場交易為主的展覽會。
(3)消費類展覽項目:以個體消費為主,面向社會大眾的消費類展銷、展覽,以現場交易為主的展覽會。
(4)國際性展覽項目:是指境外展商比例達到20%以上的展覽,境外展商為注冊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展示產品、技術和服務的國際性機構、企業或組織,包括使領館、國際商協會在境內的分支機構等。
(5)外來流動展覽項目:是指直管區范圍外已舉辦的具有品牌知名度的展覽項目移師直管區舉辦。外來流動展覽項目應與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簽訂三年(屆)及以上合作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成功舉辦;以首次在直管區舉辦為第一屆,每年舉辦兩屆及以上的,當年只按一屆計算。
(6)UFI展覽項目:是指在直管區舉辦的獲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覽項目,且舉辦當年UFI認證仍有效。
(7)綠色展覽項目:是指獲得《成都市綠色展會認定辦法》(以最新認定辦法為準)認定的展覽項目,認定指標體系包括籌備、布展、展出、撤展以及垃圾處理階段中綠色展會運營方案、環保展臺、搭建施工方式、餐飲服務、垃圾分類處理等方面。
(8)展覽項目績效評價:是指從項目完成、滿意度、效益指標等方面綜合評審展覽項目,包括但不僅限于展覽面積、參展商數量、參觀展人數、項目能級、舉辦屆數、展產融合等方面。展覽項目績效評價指標根據每年度直管區會展產業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2.支持標準
(1)專業型、消費類展覽:補貼額度與展覽面積和綜合評分掛鉤,若綜合評分<60分則不予以補貼;若60分≤綜合評分<80分,補貼金額=10萬元+(補貼標準上限-10萬元)×得分率,得分率=綜合評分/100分×100%;若綜合評分≥80分,按補貼標準上限給予補貼。補貼標準詳見《專業型展覽項目補貼標準》《消費類展覽項目補貼標準》(附件2)。
(2)國際性展覽:根據項目類別,可在展覽項目第(一)項補貼資金基礎上給予30%的上浮補貼;境外展商比例每增長5%,上浮補貼可再增加5%,單個項目上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3)外來流動展覽:根據與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簽訂的合作協議連續成功舉辦三年(屆)后,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本地展覽擴大規模獎勵:注冊在直管區的會展企業在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長期舉辦的展覽項目,展覽總面積較往年(屆)最大展覽面積每增長1萬平方米,給予10萬元的獎勵,單個項目當年度獎勵不超過50萬元。
(5)UFI展覽: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不再疊加享受展覽項目第(二)項國際性展覽項目上浮補貼。
(6)綠色展覽項目:根據項目類別,可在展覽項目第(一)項補貼資金基礎上給予20%的上浮補貼。
3.申報材料
(1)基本資料
①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社會組織機構代碼證;
②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③申報單位授權委托書及授權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④申報單位須提供其他舉辦單位同意其申報補貼的證明材料(若涉及多個舉辦單位);
⑤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承諾書;
⑥展位規劃圖、參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稱、展位號、主要展示內容);
⑦費用結算明細清單(展覽場地租賃合同、結算清單及發票復印件);
⑧總結資料(舉辦情況和獲得的效果、媒體宣傳報道資料、5張及以上現場照片);
⑨績效評價報告(應反映擬申請補貼所需的數據、結論及相關佐證)。
(2)專項資料
①與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簽訂的連續三年(屆)及以上的合作協議;項目資料(舉辦情況和獲得的效果、媒體宣傳報道資料、5張及以上現場照片)(申報外來流動展覽一次性獎勵需提供)。
②境外參展商名單(含國別、單位、地址、展位合同)(申報國際性展覽需提供)。
③在直管區舉辦最大規模當年展覽面積結算清單(申報擴大規模獎勵需提供)。
④UFI認證材料、會費轉賬記錄、相關票據(申報UFI認證獎勵需提供)。
⑤“成都市綠色展會”認定證書及評審相關資料(申報綠色展覽項目上浮補貼需提供)。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會議項目
(一)支持會議項目落戶,對規模達到200人的國家級、專業型會議,按照會議場地租賃費用給予50%的資金補貼,單個會議項目最高補貼100萬元。
(二)支持舉辦國際性會議,對參會人員來自5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規模達到200人、境外參會代表人數比例達到20%以上的國際性會議,可在本條第(一)項補貼資金的基礎上給予40%的上浮補貼。
(三)支持舉辦特大型會議,對參會人數首次達到5000人、8000人、10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會議,額外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支持以會帶展,對符合補貼標準的會議項目,同期在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配套舉辦與會議主題相關聯的專業展覽活動,展覽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的,可在本條第(一)項補貼資金的基礎上給予25%的上浮補貼。
(五)支持國際認證,對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的國際會議項目,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支持條件
會議項目實際會期在1天(含)以上,會議人數不低于200人,采取市場化方式舉辦(政府性工作會議、聯歡聯誼會、個人表彰會等會議不在扶持范圍內);會議項目綜合評分低于60分不予扶持,綜合評分由文創會展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按照《會議項目績效評價表》(附件16)予以評定。
(1)國家級會議:由國家級行業學會主承辦的重要會議。
(2)專業型會議:①由中央直屬企業、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中國服務業500強企業、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美歐日500強企業、新經濟500強企業、民營經濟百強企業、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會展企業等主承辦的重要會議;②具有帶動、促進省、市、新區重點產業發展的重要會議(須取得相關部門證明);以上條件符合任意一項。
(3)國際性會議:是指參會人員來自5個(含)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港、澳、臺地區)或國際性組織,且國外參會人員占比20%(含)以上,以服務產業、技術研討等經濟、科技、文化交流為主要目的的重要會議。
(4)特大型會議:參會人數首次達到5000人、8000人、10000人及以上,參會代表在直管區酒店入住間夜數不少于1000間夜。
(5)會議場地租賃費用:是指會議舉辦單位實際產生的會議場地租賃費,不含VIP活動室、休息室等非會議場地租賃費以及餐飲費、設備租賃費、宣傳費等相關服務費用。
(6)會帶展項目:配套展覽活動應在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舉辦,展覽展示內容應與會議主題相符合,展區由標準展位或特裝展位構成。
(7)ICCA會議:是指在直管區舉辦的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的會議項目;且舉辦當年ICCA統計仍有效。
(8)會議項目績效評價指標:是指從項目完成、滿意度、效益指標等方面綜合評審會議項目,包括但不僅限于項目能級、參會人數、邀請嘉賓、配套展覽、媒體宣傳、舉辦屆數等方面。會議項目績效評價指標根據每年度直管區會展產業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2.支持標準
(1)國家級、專業型會議:按照會議場地租賃費的50%給予補貼。
(2)國際性會議:可在會議項目第(一)項補貼資金基礎上給予40%的上浮補貼。
(3)特大型會議:參會人數首次達到5000人、8000人、10000人及以上,額外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會帶展:可在會議項目第(一)項補貼資金基礎上給予25%的上浮補貼。
(5)ICCA會議獎勵: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不再疊加享受會議項目第(二)項國際性會議上浮補貼。
3.申報材料
(1)基本材料
①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社會組織機構代碼證;
②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③申報單位授權委托書及授權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④申報單位須提供其他舉辦單位同意其申報補貼的證明材料(若涉及多個舉辦單位);
⑤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承諾書;
⑥會議代表名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聯系電話)、會議資料或會刊;
⑦費用結算明細清單(會議場地租賃合同、結算清單及發票復印件);
⑧總結資料(舉辦情況和獲得的效果、媒體宣傳報道資料、5張以上現場照片);
⑨專業機構績效評估報告(應反映擬申請補貼所需的數據、結論及相關佐證)。
(2)專項材料
①境外參會人員名單(含姓名、國別、單位、聯系電話等)以及證明材料(申報國際性會議需提供)。
②展區規劃圖、參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稱、展位號、主要展示內容)、5張及以上現場照片(申報會帶展需提供)。
③會議簽到系統和門禁系統人數統計、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提供的人數證明、酒店提供的項目間夜數證明(申報特大型會議需提供)。
④ICCA認證材料、會費轉賬記錄、相關票據(申報ICCA獎勵需提供)。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會展企業
(一)鼓勵企業入駐載體,對在直管區新注冊落戶的會展上下游重點企業,租賃直管區樓宇載體作為自用辦公用房并開展實際業務,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給予每年最高50萬元的租金補貼,租金補貼按照“先繳后補”原則執行。
(二)鼓勵企業注冊落戶,對在直管區新登記注冊并實際辦公的會展企業(機構),自注冊之日起兩年內在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舉辦1萬平方米以上展覽或1000人以上會議,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補貼。
(三)鼓勵企業辦展辦會,對直管區會展上下游重點企業在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辦展辦會或提供展會服務,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獎勵15萬元;每增長500萬元獎勵5萬元,最高獎勵50萬元。
(四)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2億元的直管區會展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年度營業收入不含本條第(三)項年度營業收入,獎勵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對直管區的經濟貢獻。
(五)鼓勵企業加入國際組織,對直管區會展企業新加入全球展覽業協會(UFI)的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新加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的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支持條件
企業在直管區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統計關系在直管區;近三年內企業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被國家機關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1)新注冊落戶的會展上下游重點企業租金補貼:①企業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新區注冊落戶或從區外遷移至新區,并在直管區開展主營業務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②企業租賃直管區樓宇載體作為辦公用房自用,員工社保繳納地在直管區,納入補貼面積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③租金補貼不含自用辦公用房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不含物業費、車位費和服務費等。
(2)實際辦公:是指企業實際辦公地、員工社保繳納地在直管區。
(3)年度營業收入:是指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申報主體(含注冊在直管區的下屬全資子公司)的營業總收入;年度營業收入以企業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計算;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由直管區稅務部門予以協助認定。
2.支持標準
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審認定后,按照政策標準給予支持。
3.申報材料
(1)基本材料
①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社會組織機構代碼證;
②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③申報單位授權委托書及授權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④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承諾書;
⑤企業統計關系證明;
⑥費用結算明細清單(含費用開支說明、相關合同協議、支出憑證、發票復印件等);
⑦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2)專項材料
①載體相關資料、員工繳納社保證明、5張及以上辦公場地照片(申報租金補貼需提供)。
②員工繳納社保證明、5張及以上辦公場地照片、展會項目舉辦資料(含項目方案、總結報告、媒體宣傳資料、績效評價報告)(申報開辦補貼需提供)。
③專項費用審計報告、直管區稅務部門出具的《涉稅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等資料(申報租金補貼、年度營業收入獎勵需提供)。
④UFI、ICCA會員認證材料、會費轉賬記錄、相關票據(申報加入國際組織獎勵需提供)。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專業會展場館
鼓勵提高場館出租率,對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在歷年最高場館出租率的基礎上每增長1%,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支持條件
(1)申報主體為在直管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負責場館實際運營的機構、組織或企業;本實施細則中直管區專業會展場館是指中國西部國際博覽城、天府國際會議中心。
(2)場館出租率按照《中國展覽經濟發展報告》中出租率計算公式:出租率=∑(展覽會面積×實際租用天數)/(展覽館室內可租賃面積×365天);展覽會面積以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面積為準,若無合同或補充協議,以結算單面積為準;實際租用天數為單個展會項目進場第一天到該展會撤展結束最后一天。
2.支持標準
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審認定后,按照政策標準給予支持。
3.申報材料
(1)基本材料
①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社會組織機構代碼證;
②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③申報單位授權委托書及授權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④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承諾書;
⑤費用結算明細清單(含費用開支說明;相關合同協議或證明材料、支出憑證、發票復印件等)。
(2)專項材料
①歷年場館最高出租率佐證資料。
②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特別重大項目
對經四川天府新區管委會批準舉辦的特別重大展會活動,可另行研究支持政策。
1.支持條件
(1)經管委會批準舉辦,符合產業發展資金支持方向;
(2)對產業發展、城市營銷、對外開放、服務民生以及拉動消費等作用明顯。
2.支持標準
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核驗后,按照批準金額給予支持。
3.申報材料
(1)根據項目情況,提交申報承諾書、總結報告、績效評價報告等要件資料。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申報、審核和撥付流程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
(一)展會項目
1.提請申報。申報單位原則上在項目舉辦前10天向文創會展局提請申報,提交申請報告、項目實施方案和產業發展資金申報表;未在規定時間內提請申報的,視為主動放棄資格。
2.項目受理。由文創會展局開展項目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現場驗收。對已受理的展會項目,申報單位在項目舉辦前3天向文創會展局提請項目驗收申請。由文創會展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驗收,若申報單位拒不配合或不予確認驗收結果,視為主動放棄申報。
4.資料提交。申報單位在項目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申報材料(蓋章紙質版和掃描電子版),補充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整;逾期未完整提交申報資料的,視為主動放棄申報。
(二)會展企業
1.提請申報。會展企業原則上在滿足支持條件后向文創會展局提請申報,提交申請報告和產業發展資金申報表。
2.項目受理。由文創會展局開展項目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材料提交。申報單位在審查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申報材料(蓋章紙質版和掃描電子版),補充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整;逾期未完整提交申報資料的,視為主動放棄申報。
第十三條審核撥付
(一)專家評審。由文創會展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評審或核驗,并出具專家意見。
(二)審核程序。項目評審或核驗結果經文創會展局會議審議后,報請管委會分管委領導審定。
(三)項目公示。對審定通過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期間,如發現申報單位有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等情況,經查實后取消補貼資格。
(四)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文創會展局依法依規進行撥付,如遇特殊情況,兌付時間相應延遲。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產業發展資金使用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財務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申報主體應自覺接受文創會展局、財政金融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按協議約定或違規使用產業發展資金的,文創會展局將責令申報主體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已撥付的產業發展資金。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虛報、套取、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產業發展資金。對有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產業發展資金以及擠占挪用產業發展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與直管區其它產業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文創會展局負責解釋,文件執行過程中,如遇新情況、新問題,文創會展局將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工作要求和結合直管區實際,適時修訂完善本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與政策一致。2024年1月1日至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相關支持政策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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