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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評價工作規程(征求意見稿)梳理,盤點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評價申請補助資助流程、材料要求等內容,中期評估結果作為分年度撥付資金項目繼續實施和撥付剩余資金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項目執行時間過半后,在3個月內組織完成中期評估。中期評估可采取會議評估、現場評估或兩種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更多詳情如下,有需要咨詢了解科技計劃項目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免費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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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省級科技計劃管理改革,進一步優化和規范四川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過程管理、項目驗收暨績效評價(以下簡稱“驗收評價”)等工作,根據《關于深化省級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川科資〔2025〕18號)、《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川科政〔2022〕4號)、《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規〔2025〕1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程。
第二章 過程管理
第二條 遵循科研活動規律開展過程管理。項目牽頭單位根據科研任務進展,加強項目過程管理。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推薦單位等對重大項目實行“里程碑”式管理,減輕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負擔,減少不必要的檢查。統籌開展中期評估,掌握項目實施進展,評估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針對問題提出改進或終止執行意見。中期評估結果作為分年度撥付資金項目繼續實施和撥付剩余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中期評估范圍。開展中期評估的重大項目包括:
(一)項目執行期3年及以上且財政資金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二)需要開展中期評估后,根據評估結果分年度撥付資金的重大項目。
第四條 中期評估方式。原則上項目執行時間過半后,在3個月內組織完成中期評估。中期評估可采取會議評估、現場評估或兩種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一)財政立項經費100—500(不含)萬元的項目,一般采取會議評估方式。
(二)財政立項經費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一般采取現場評估方式,或會議評估和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中期評估內容。中期評估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科技廳各項目管理處室可結合實際,提出中期評估具體內容。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資金到位、落實與使用情況。省級財政科技經費、項目自籌經費等是否按任務計劃及時到位;資金使用是否規范合理,是否符合相關經費管理規定。
(二)項目里程碑目標完成情況。包括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取得的標志性成果(包括樣品、樣機)、標準制定、論文專利、人才培養、獲得獎勵、產值銷售等相關情況。
(三)項目管理情況。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管理及經費管理等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及執行情況等。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情況。
第六條 中期評估專家組成。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組織指定專家進行同行評議。專家組一般由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組成,會議評估一般不少于5人,現場評估一般不少于3人,且總人數為奇數。
第七條 中期評估由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負責組織,向需開展中期評估的項目牽頭單位發布評估通知,會同項目推薦單位督促項目牽頭單位做好相關材料準備,聯系并告知中期評估的相關具體事宜。
第八條 項目牽頭單位收到中期評估通知后,按要求在科技創新服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填報《四川省科技項目中期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在線報送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1)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使用情況表及財務附件。項目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專項經費每個科目前兩筆最大金額支出的記賬憑證復印件及相關附件復印件(如發票、簽收單、合同等)。(2)有調整事項的需提交相關審批手續。(3)主要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佐證材料。如:與項目有關的科研數據、技術資料、知識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論文等)、技術標準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檢測報告及用戶報告等。
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可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要求,無需提供(1)(2)(3)所列出的全部材料。
第九條 材料審核。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通過信息系統收到項目牽頭單位材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在線審核(包括材料補充完善等)工作。
第十條 組織評估。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完成材料審核后,應在1個月內組織專家組開展中期評估,由專家組進行中期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一條 評估結果及反饋。根據中期評估專家組意見,評估結果分為三個等級,9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70—90分(不含)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為“不合格”。專家組意見和評估結果現場反饋項目牽頭單位。
第十二條 評估復核。項目牽頭單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反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申請進行整改(限1次),并于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在線提交整改報告,由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組織專家組進行二次評估,并做出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結果運用。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根據中期評估專家意見和評估結果,集體決策并報科技廳分管負責人同意后,提出項目“繼續執行”、“停止執行”兩種處理意見。
(一)評估結果為“優秀”、“合格”的,項目“繼續執行”。分年度撥付資金的項目可按程序撥付剩余項目資金。
(二)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項目“停止執行”,由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按規定進行終止或撤銷處置。分年度撥付資金的項目不再撥付剩余項目資金。
第三章 項目驗收暨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驗收評價項目范圍。支持方式為前補助的項目,均需進行驗收評價。
第十五條 驗收評價主要內容。驗收評價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主要包括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等。任務完成情況主要評價項目目標和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經費管理使用情況主要評價單位科研經費制度建設和制定情況、項目經費使用等情況。
第十六條 時間要求。
項目牽頭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后1年內完成驗收評價工作。項目執行期滿后3個月內,項目牽頭單位在信息系統填寫項目驗收評價材料,并提出驗收評價申請。原則上執行期過半,提前完成任務的項目,可申請項目驗收評價。
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負責組織項目牽頭單位開展驗收評價工作,根據驗收評價申請情況,做好工作安排,及時通知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做好相關準備。對未提出申請的項目,要及時督促。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一般應在收到項目驗收評價申請和符合要求的相關材料后,1個月內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指標體系。分類建立驗收評價指標體系,并在項目任務書中明確。
(一)科技廳基礎處負責建立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項目驗收評價指標體系,重點突出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特點和規律,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支撐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高質量論文、高水平科學家培養等。
(二)科技廳資源處牽頭會同相關項目管理處室負責建立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項目驗收評價指標體系,重點突出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標志性產品研制、自主知識產權成果或標準制定,項目前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等。
(三)科技廳成果處負責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計劃項目驗收評價指標體系,重點突出科技成果產業化前景及經濟效益,或創新性、引領性以及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產業發展中的作用等。
(四)科技廳平臺處負責建立科技創新基地(平臺)計劃項目驗收評價指標體系,重點突出創新基地(平臺)的基礎條件、產業技術創新策源能力、創新服務能力和成效等。科技廳人才處負責建立科技創新創業人才項目驗收評價指標體系,重點突出科技人才的研究水平、發展潛力及科技成果產出情況等。科技廳科普處負責建立科學技術普及項目驗收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八條 評價方式。項目驗收評價可采取審核驗收評價、專家驗收評價、自主驗收評價方式。
(一)立項經費2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實行審核驗收評價。
(二)立項經費2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專家驗收評價。由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組織實施,可采用會議評價、現場評價、通訊評價等方式進行,并出具專家意見。
(三)立項經費100萬(不含)以下的項目,在項目集中、管理規范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國有企業等試點推行自主驗收評價。
第十九條 審核驗收評價。審核驗收評價全程在信息系統中辦理,無需向科技廳提交紙質材料。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1.項目單位自評。項目牽頭單位根據本單位確定的自評流程和要求開展自評,出具經費使用合規承諾及說明和項目自評意見。項目牽頭單位根據科研經費使用相關規章制度加強經費管理,對項目經費支出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經費決算表,并出具經費使用合規承諾及說明。
2.項目單位提交申請。項目牽頭單位完成自評后,督促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在信息系統填報項目驗收評價申請表(需填寫科技報告的項目,應先完成科技報告),并按要求提供相關驗收評價材料:(1)有調整事項需提交相關調整審批資料;(2)項目驗收評價報告;(3)主要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佐證材料。如:與項目有關的科研數據、技術資料、知識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論文等)、標準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檢測報告及用戶報告,項目產品銷售發票清單等。項目牽頭單位在信息系統中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驗收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和完善,并在線提交至項目推薦單位、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審核。
3. 科技廳審核驗收評價。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對驗收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并會同項目推薦單位指導項目牽頭單位進行補充完善。材料審核完成后,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根據項目任務書主要考核指標和驗收評價材料,填寫項目驗收評價評分表,經處室集體審核研究,報科技廳分管負責人審定,出具驗收評價結論。結論為“優秀”或“合格”的項目,直接采信項目牽頭單位出具的經費使用合規承諾及說明,不再進行財務審核。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組織專家對項目資金進行清算。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根據需要可聘請科技專家庫專家輔助進行審核驗收。
4. 成果登記。項目牽頭單位按要求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5. 評價結論確認。項目負責人、項目牽頭單位、項目推薦單位、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在線對驗收評價結論進行確認,在信息系統中完成驗收評價流程,在線生成項目驗收評價證書。
第二十條 專家驗收評價。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1.項目牽頭單位提交申請。項目執行期滿,牽頭單位在3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評價準備,由項目負責人在信息系統中具體填寫項目驗收評價申請表(需填寫科技報告的項目,應先完成科技報告),通過信息系統提交驗收評價材料,并申請驗收評價。項目牽頭單位進行審核完善后報送紙質材料(一式2套)。主要包括:(1)有調整事項需提交調整相關審批資料。(2)項目任務書。(3)項目驗收評價報告(專家驗收評價)。(4)主要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支撐材料。如:與項目有關的科研數據、技術資料、知識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論文等)、標準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檢測報告及用戶報告,項目產品銷售發票清單等。(5)財務附件。項目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專項經費每個科目前兩筆最大金額支出的記賬憑證復印件及相關附件復印件(如發票、簽收單、合同等)需加蓋財務專用章,專項經費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提供專項審計報告。
2.科技廳審核。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對收到的驗收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并會同項目推薦單位指導項目牽頭單位補充完善驗收評價材料。
3.組織專家評價。由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評價,直接從科技專家庫中選取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專家組不少于5人且總人數為單數。由技術專家根據項目任務書,審核項目驗收評價報告和佐證材料,對目標任務、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由財務專家對立項經費100萬元以下(不含)的項目一次性據實核定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當場提出明確定量意見(認定支出和不認定支出),不再反復審核材料、不再單列打分評價或定性評價。立項經費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提交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結論作為項目財務評價的直接依據。財務專家只對財務審計報告中未認定的經費使用情況及項目后續支出進行評價,不再對審計報告已認定的經費情況進行專家評價。專家組應填寫項目驗收評價評分表(專家驗收評價),根據評分結果當場出具驗收評價建議意見,并反饋項目牽頭單位。
4.成果登記。項目牽頭單位按要求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5.評價結論確認。項目負責人、項目牽頭單位、項目推薦單位、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在信息系統中完成驗收評價流程,在線生成項目驗收評價證書。
第二十一條 自主驗收評價。科技廳按工作計劃發布開展項目自主驗收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各試點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建立本單位自主驗收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報科技廳備案。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1.驗收申請提交、材料審核、驗收評價等程序按照試點單位制定備案的工作流程執行。
2.成果登記。項目牽頭單位按要求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3.完成驗收手續。試點單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驗收結論和上傳驗收評價材料。
4.檔案管理。驗收評價相關材料(包括驗收評價報告及相關附件材料)紙質件裝訂成冊,由試點單位統一存檔保管。
5.提交工作報告。每年12月31日前,各試點單位向科技廳資源處報送年度驗收評價情況綜合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驗收評價項目數量、資金總額、驗收率、通過率、結余資金、退回資金、項目清單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驗收評價結論。驗收評價總分為100分。9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70—90分(不含)為“合格”,70分以下(不含)的為“不合格”。項目驗收評價結論通過信息系統短信通知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結果運用。
(一)驗收評價結論為“優秀”或“合格”的項目,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單位使用,由項目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優先滿足原團隊科研需求。
(二)驗收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項目結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暫停項目負責人3年項目申報資格,并向推薦單位通報。
(三)財務評價意見中明確應退回的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條 驗收評價整改。項目驗收評價后,項目牽頭單位可提出整改并申請進行二次驗收(僅限1次)。項目牽頭單位應于30日內(且該項目執行期滿不超過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由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組織專家組進行二次驗收,做出驗收評價結論。
第二十五條 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是項目驗收評價工作的責任處室,各項目管理處室應強化本處室項目驗收評價工作質量,加強對項目推薦單位、牽頭單位政策培訓和驗收評價工作的評估。要嚴格按照本規程組織實施,及時督促指導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完成驗收評價,做好材料審核、專家選取、工作記錄、資料報送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科技廳監督處負責項目驗收評價的監督工作,負責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和處置。
第四章 項目處置
第二十七條 項目終止。
項目牽頭單位提出項目終止申請,經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后,由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含經費使用情況),出具論證意見。
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根據專家論證意見,提出項目終止建議,報科技廳分管負責人審定后,在信息系統對終止項目進行處置,并上傳專家意見和相關佐證材料;對需要退回結余資金的,會同推薦單位督促項目牽頭單位完成資金退回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項目撤銷。
科技廳資源處牽頭在項目逾期前3個月,通過信息系統發送短信對項目負責人進行預警提醒,并通報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
項目逾期后,科技廳資源處將逾期項目清單從信息系統導出分送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處置。
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審核并報科技廳分管負責人審定后,在信息系統進行撤銷處置,并通過信息系統向項目負責人發送短信,告知項目被撤銷以及相應的處理后果和申訴時限(30日內)。
項目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對項目被撤銷、申報資格被限制提出申訴的,由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研究形成處置意見,報科技廳分管負責人審定后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情況通報。科技廳資源處每半年匯總終止、撤銷項目情況,在廳黨組會上進行報告,并向項目推薦單位進行通報。
第五章 項目資金退回
第三十條 發送退款通知。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匯總退款項目清單,根據項目驗收意見、終止撤銷等情況,按照統一的項目資金退款通知模板,編制項目資金退款通知,通過郵政快遞方式送達應退款項目單位,并抄送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督促所轄區域內應退款項目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退款工作。
第三十一條 退款要求。應退款項目單位根據退款通知要求,將應退資金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指定收款賬號,并在信息系統中上傳退款憑證,同時告知科技廳相關項目管理處室和屬地市(州)科技主管部門,科技廳相關項目管理處室在線審核退款相關憑證。
第三十二條 退款情況統計。在規定退款時間到期后5個工作日內,由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門對未按規定退款的項目逐項說明原因,報科技廳相關項目管理處室。在收到各市(州)情況說明后5個工作日內,由科技廳相關項目管理處室逐項形成清單記錄退款工作情況,匯總報科技廳資源處。
第三十三條 未退款情況公告。對未在規定時間內退回資金的項目,由科技廳資源處在科技廳官網進行公告,并再次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退回工作。
第三十四條 納入科研誠信管理。對公告后仍未按規定退款的項目,由科技廳資源處匯總項目清單報科技廳監督處。由科技廳監督處按規定納入科研誠信管理,并向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省直有關部門通報。
第三十五條 由科技廳資源處匯總已退款項目清單報財政廳。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中期評估工作規程》(川科政〔2024〕3號)、《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暨績效評價工作規程》(川科政〔2024〕2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文件如與本規程不同的,按本規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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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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