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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名四川省科學技術獎?一文明晰提名資格與流程要求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即將啟動!根據最新出臺的提名辦法,提名者包括院士、省科技杰出貢獻獎獲得者、國家科技獎第一完成人等專家,以及省直部門、市州政府、中央在川單位等單位。提名工作將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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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四川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辦法》(國科發獎〔2023〕225號)《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令第3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符合相關規定的專家、有關部門(單位)和市(州)人民政府、組織機構(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的活動。
第三條四川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充分發揮獎勵對科技創新的激勵作用,體現時代性、先進性和代表性,自覺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四川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應當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強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激勵,鼓勵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強化對重大科技任務、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第五條提名者應當堅持以德為先,以學術水平為重要標準,秉持科學精神,弘揚良好作風學風,嚴格履行提名、異議和信訪處理等責任。
第六條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接受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負責四川省科學技術獎提名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提名資格
第八條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具備提名資格的專家(以下統稱提名專家)包括: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三)四川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
(四)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年齡不受限制,院士年齡一般不超過75歲,其他提名專家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提名專家應當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模范踐行科學家精神,嚴守科研誠信。
第九條具備提名資格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以下統稱提名單位)包括:
(一)省直有關部門;
(二)市(州)人民政府;
(三)中央在川有關單位;
(四)有關省屬企業。
第十條具備提名資格的組織機構(以下統稱提名單位)包括:
(一)省總工會、省科學技術協會、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
(二)熟悉學科或者行業領域發展態勢、社會聲譽良好、管理規范、持續運轉的學會、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具備提名資格的中央在川有關單位、省屬企業、組織機構名單由科技廳在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后確定,向社會公布,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由省直有關部門提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提名單位提名,不接受專家提名。
第三章提名程序
第十三條科技廳按年度公開發布提名工作通知,明確提名具體要求,并公布具備提名資格的提名者范圍。
第十四條提名者應當就候選人政治、品行、作風、廉潔、科研誠信等情況聽取其所在單位意見,候選人所在單位應當在征求相關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做好審核把關,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候選者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本單位范圍內對候選者情況等進行公示。專家提名的由科技廳組織公示,提名單位提名的,應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畢且不影響提名的,方可提名。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在適當范圍內公示。
第四章提名要求
第十六條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等提名專家,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項(人)與所從事專業相關的省科學技術獎。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2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項(人)與所從事專業相關的省科學技術獎。聯合提名時列第1位的專家為責任專家。聯合提名時,與候選人同一法人單位的提名專家不得超過1人。
第十七條提名專家應在本人熟悉的學科領域內提名,責任專家應在本人從事學科專業(二級學科)內提名。提名專家提名資格相關信息應當在項目提名前由第一完成單位報科技廳核實后方可提名。
第十八條提名專家不得作為同年度提名項目(人選)的候選人,不得參加同年度提名項目(人選)評審活動。
第十九條提名單位應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本學科、本行業內進行提名。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限額提名。
第二十條市(州)人民政府可指定其負責科技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開展提名工作。
第二十一條提名者應當提名真正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僅從事組織領導、行政管理或輔助服務的人員不得作為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擔任項目負責人、項目首席科學家等領軍技術專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項目的候選者應當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二十二條四川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保密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內容。
第二十三條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原則和程序,按照《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條件進行提名,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符合科技倫理相關要求負責,確保支撐提名的數據、指標、學術成果、候選者貢獻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完整屬實,并客觀反映學術價值、應用情況和經濟社會效益等。提名單位應建立規范的提名遴選機制,擇優提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責任專家牽頭負責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于被立案審查調查期間的;
(四)被判處刑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等,并依規依紀依法被限制表彰獎勵的;
(五)有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其他不適宜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人經連續兩年提名未獲獎的,須間隔1年方可再次提名。
第二十六條同一候選人或同一成果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復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七條在異議和信訪處理過程中,提名者負責進行調查核實,科技廳負責督辦、處理結果審議和反饋。專家聯合提名的由責任專家牽頭承擔相關工作。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調查核實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五章信用管理和動態調整
第二十八條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任何財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被提名者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準確地向提名者提供相關材料,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影響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動。對違反上述要求的提名者、被提名者及有關單位或個人,參照科研不端行為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二十九條連續兩年出現2項以上形式審查不合格項目的提名者,暫停一年提名資格。
第三十條連續兩年未提名的提名單位,暫停一年提名資格。
第三十一條提名者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科技廳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提名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提名者被暫停提名資格后,申請恢復提名資格時需向科技廳書面提出,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恢復提名。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四川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異議處理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國科獎字〔2025〕18號)《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令第36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異議,是指對省科技獎提名人選和提名項目的技術內容、候選人及候選單位、材料真實性等提出的質疑、舉報或投訴的行為。根據異議內容分為學術類異議和紀律類異議。對評審結果的不同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條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負責異議的受理、督辦和異議處理結果審議和反饋;提名者負責異議內容的調查核實;省科學技術獎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并共同審議異議處理結果,經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授權,對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專項調查。異議審查、受理和處置情況,應報駐廳紀檢監察組。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異議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異議各方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問題,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得隱匿、銷毀證明材料。
第五條參與異議處理工作的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異議有關內容及處理材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第二章異議的提出及受理
第六條異議應當在《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規定的受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科技廳提出。異議者需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和證明其觀點的必要證據材料。個人提出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異議者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專家。異議者應當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經查實屬于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無法核實身份的署名異議,視同匿名。
第七條科技廳對收到的異議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予以受理。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僅列舉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研究成果、項目拼湊包裝等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
(二)假冒他人名義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學術界公認的某項理論或事實為由,對涉及該理論或事實的項目提出異議,無法通過調查處理解決的;
(四)異議內容與項目(人選)提名材料內容無關的;
(五)異議內容與過去已經處理完畢的異議內容相同或相似,沒有新的調查線索,無重復處理必要的。
第八條科技廳在收到異議后應及時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異議者受理情況,對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對受理的異議,向提名者發出異議辦理通知。
第九條異議轉辦過程中應對異議人身份進行保密,轉辦材料上不得出現異議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確實需要出現的,應當先征得異議者的同意。單位提出異議的,以及個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權異議的,不適用異議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三章異議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省科技獎受理的異議實行分類處理:
(一)學術類異議:反映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候選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實性等問題的,由提名者配合科技廳進行調查核實,由科技廳依規組織審核處理。
(二)紀律類異議:反映候選人、候選單位違反黨紀政紀或存在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的,轉交具有相應紀律管理權限的有關部門處理;涉及違反評審紀律的,由監督委員會組織調查處理。紀律類異議調查核實程序,可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紀律類異議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提名者接到科技廳轉辦的異議件后,應及時將異議內容轉送被異議人所在單位和被異議項目第一完成單位,要求其就異議內容提供申辯材料。提名者對異議雙方材料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組織專家咨詢,按照以下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一)對異議者撤回異議或調查核實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提名者可以維持提名意見,但應對異議點進行逐條答復說明;
(二)對調查核實認為異議存在一定問題但不影響提名的,提名者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維持提名意見,并對有關情況做出說明。異議調查處理的咨詢專家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堅持原則,公平公正,不得與異議各方存在利害關系,不得是被異議項目(人選)提名單位、完成單位的專家。
第十二條以下情況,提名者應向科技廳申請撤回提名:
(一)經調查核實認為異議成立且影響項目提名的;
(二)被異議人單位和被異議項目第一完成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申辯材料的;
(三)存在知識產權爭議且未妥善處理,或存在學術不端等科研誠信問題的;
(四)異議所涉事項正處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程序中的;
(五)因異議原因相關項目(人選)要求退出評審或存在其他情況影響項目(人選)繼續評審的;
(六)提名專家無法完成異議調查處理的。
第十三條提名者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向科技廳報送調查處理結果。報送的異議調查處理材料應包括:
(一)異議調查處理情況報告;
(二)被異議人單位和被異議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申辯材料;
(三)專家咨詢意見。異議調查處理材料報送不齊的、提名者不提出明確處理意見的或提名專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視為未處理完畢,終止評審程序或不予擬獎。
第十四條提名者在異議處理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終止評審程序或不予擬獎:
(一)異議調查處理材料中不作出明確處理意見或僅轉述相關各方意見的;
(二)規定期限內,未報送異議調查處理結果的。
第四章異議的審議
第十五條對受理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在收到提名者異議調查處理材料后,由科技廳會同監督委員會進行審議。異議不成立的,進入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對擬獎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在收到提名者異議調查處理材料后,由科技廳會同監督委員會組織專業(學科)評審組成員或者有關專家進行審議,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及異議處理決議。
第十七條依照第十三條規定,撤回提名的項目,如再次以相關技術內容提名省科學技術獎時,須一并提交異議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處理材料。
第十八條對異議期外提出的反映項目問題來信或由信訪轉辦的信件,科技廳商監督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參照上述異議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異議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學術不端等科研誠信問題的,由科技廳按照科研誠信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五章獎勵的撤銷
第二十條對項目授獎后收到的反映獲獎項目或單位、個人存在問題的信函,如確有證據表明問題嚴重,符合《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規定的撤銷獎勵事由的,相關受理及調查處理參照異議處理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對受理的撤獎事項,由科技廳會同監督委員會組織專家組調查處理,形成調查處理情況報告,提出撤銷獎勵建議。
第二十二條科技廳向獎勵委員會報告有關異議調查處理情況及撤銷獎勵建議,獎勵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二十三條科技廳根據獎勵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撤銷獎勵建議,報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并向社會公布,原獎勵證書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科技廳將撤銷獎勵的決定通知提名者,并責成提名者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對失信行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按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等,由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程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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