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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高新區2025年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申報條件程序和時間材料在線指導!四川省推薦創建對象不超過 2 個各市(州)應嚴格對照標準擇優推薦。請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動員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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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申報時間
按照《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辦公室關于組織推薦2025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的通知》(川經信辦函〔2025〕361號)(見附件)相關要求,現組織開展2025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項目申報工作,請擬申報的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基地)認真閱讀通知文件,按照相關要求準備申報資料,于11月20日(周四)15:00前將電子版和紙質版(蓋公章、裝訂版)材料報送至成都高新區發展改革局企業服務中心(地址:成都高新區管委會9樓964門口工位企業服務中心處),逾期不予受理。
成都高新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申報條件
推薦對象須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管理辦法》( 工信部企業〔2025 〕225 號)中規定的各項基本條件與創建要求。四川省推薦創建對象不超過 2 個各市(州)應嚴格對照標準擇優推薦。
成都高新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申報程序
( 一)組織申報。請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動員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進行申報。
(二)初審推薦。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及合規性進行初步審核并擇優向我廳推薦( 原則上在獲得過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內進行推薦 在此之外特別優秀的也可推薦9 沒有符合條件的可不推薦)。中央在川和省屬企(事)業單位、省級社團機構直接報送至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材料報送。請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9 中央在川和省屬企(事)業單位、省級社團機構將以下材料紙質版及正式推薦文件統一報送至我廳:
1.被推薦單位填報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申請表》(附件 2 或附件 3 );
2.被推薦單位填報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方案》(附件 4 );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如法人證書、審計報告、服務合同、合作協議、資質證明等)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成都高新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申報要求
( 一)各市(州)要高度重視9 確保推薦對象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須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9 嚴格審核9 按時報送。
(三) 申報單位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9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9 推動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9 集聚服務資源、豐富服務功能、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質效9 進一步健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9 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9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 [以下簡稱示范平臺(基地)]是指由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中 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和運營9 完成示范創建目標任務9 獲得 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示范平 臺(基地)應當突出公共性、實效性、創新性、示范性9 管理規 范、業績突出、服務面廣、公信度高9 形成典型服務模式9 能夠 為其他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 驗借鑒。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包括平臺和基地兩種類型:平臺是指為中小企業“一站式”提供政策、融資、人才、市場、管理等綜合服務;或數字化轉型、綠色化發展、計量校準、認證認可、試驗檢驗、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設備共享、科技成
果轉化等專業技術服務的數字化服務平臺。基地是指為中小企業提供基于產業全鏈條、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9 產業特色鮮明、中小企業集聚的發展載體。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9 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或其他非營利法人;以政府委托、購買服務、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擔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工作的企業、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分支機構除外。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統籌示范平臺(基地)創建、認定和管理工作9 加強對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基地)創建的指導和支持9 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組織開展創建活動、對示范平臺(基地)進行日常管理9 綜合利用相關政策推動示范平臺(基地)建設和運行服務。
第四條 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堅持面向需求、擇優培育、差異發展、動態管理的原則9 按照公開透明、公平規范的程序開展9 鼓勵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 自愿參與創建。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創建目標
第五條 申報創建示范平臺(基地) 9 應滿足以下條件:
( 一)平臺(基地)運營 3 年以上9 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注冊或入駐中小企業數量達到一定規模9 且保持基本穩定或增長;在區域或行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9 服務功能比較全面9 重點服務內容具有特色;初步建立中小企業庫、政策法規庫、服務機構庫、服務產品和案例庫等;有較強的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9 通過引入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服務機構、投融資機構以及相關專家等增強協同服務能力;服務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具有一定基礎9 線上服務平臺規范化、集約化建設和安全高效運行。
(二)平臺(基地)運營主體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9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專業的管理團隊和專職服務人才隊伍9 具備相關領域運營管理、創新創業服務經驗9 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平臺(基地)管理、運營和服務工作;具有線上線下協同服務能力9 能夠積極組織動員各類服務資源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服務活動;建立并實施服務信息保密機制、網絡與數據安全保障體系。
第六條 通過創建示范平臺(基地) 9 應實現以下目標:
通過創建活動9 以中小企業服務需求為導向9 平臺(基地)
軟硬件建設水平顯著提高;服務管理制度、流程和標準等逐步健全9 專業服務人才隊伍運營管理水平和服務專業化能力明顯增強;匯聚服務資源和服務產品的數量質量進一步提升;積極探索云上服務、掌上服務、智能服務等新模式9 推進服務內容產品化、標
準化、規范化9 使企業獲取服務更加便利化、精準化;服務中小企業的規模和覆蓋面不斷拓展9 形成創新性、特色化的服務項目和品牌;服務質效顯著提升9 形成關于平臺(基地)建設運營服務的可復制可推廣經驗9 發揮示范引領作用9 輻射帶動全面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服務水平9 助力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七條 創建程序包括發布通知、推動創建、評估驗收、公示認定、總結推廣等步驟。
(一) 發布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開展年度創建示范工作的通知9 明確年度創建數量、工作內容、時間安排、創建要求等。各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積極廣泛動員本地區符合申報條件、擬開展創建工作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申報。有關平臺(基地)運營機構根據本辦法和通知要求9 準備申報材料9 并向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創建申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創建申請進行初審9 確定本地擬推薦的平臺(基地)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材料包括:
1.創建申請書9 包括申請表、創建方案。其中9 創建目標應當具體、切合實際、可考核且需在創建周期內完成9 創建任務應當突出創新性、實效性、示范性9 創建任務完成后能夠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模式;
2.平臺(基地)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以政府委托、購買服務、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擔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工作的9 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3.平臺(基地)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9 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4.平臺(基地)開展相關服務的佐證材料(合同、通知、照片、總結等);
5.集聚服務機構的合作協議復印件9 或者與外部專家簽署聘用協議或頒發聘用證書復印件等;
6. 必要的從業資格(資質)、許可證以及獎項、認定等復印件;
7. 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加蓋單位公章)。
(二) 推動創建。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申報條件和創建標準、創建方案評價要求進行審核9 按程序擇優確定擬創建對象并通過部網站公示 5 個工作日9 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過調查核實異議不屬實的9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為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9 進入創建期。不符合創建條件或公示期間異議屬實的9 不作為創建對象。
被確定為創建對象的平臺(基地)進入 2 年創建期。創建期內9 創建對象根據創建方案確定的目標和認定標準9 著力推進創建任務9 提升服務的軟硬件水平9 推動線下線上服務融合9 集聚服務資源、豐富服務功能、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能力9 擴大
服務規模和質效9 努力實現創建目標。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地方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創建對象的政策指導和培育引導9 推動其努力達到創建要求。
(三) 評估'收。
創建期滿后9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創建期滿的創建對象開展評估驗收工作9 對照認定標準和創建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9 結合中小企業服務發展情況9 按程序擇優確定擬認定的示范平臺(基地)。對于初次驗收未通過的創建對象9 允許其延長 1 年創建期9 再次驗收未通過的退出創建活動。
(四) 公示認定。
將按程序驗收通過的擬認定示范平臺(基地)名單通過部網站向社會公示 5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屬實的9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文公告正式認定。公示期間異議屬實的9 不予認定。
(五) 總結推廣。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創建對象政策支持、指導監督、培育引導9 建立示范平臺(基地)培訓和交流機制9 總結宣傳推廣服務中小企業的典型經驗做法9 支持和推動示范平臺(基地)積極發揮輻射帶動作用9 不斷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水平。
第八條 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工作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巡視監督和群眾、社會、輿論監督9 不搞創建結果排名或者變相
排名;不要求地方配套資金政策、出臺專項規劃、召開專題會議;不要求制作電子演示文稿、拍攝視頻等進行展示。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不得舉債搞創建9 不得超出承受能力搞“花架子”。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網站建立示范平臺(基地)信息數據庫9 公開平臺(基地)名單及相關信息9 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實行動態管理9 會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每 2 年對已獲認定的示范平臺(基地)開展運行和服務情況復核9 對于復核不達標的9 給予 1 年整改期9 連續兩年未通過復核的取消認定命名。
第十一條 示范平臺(基地)的建設運營主體發生更名、合并、重組等重大變化或調整的9 應當在 3 個月內向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告。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照示范平臺(基地)申報條件和創建要求組織審核9 提出保留或撤銷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上述調整事項納入示范平臺(基地)年度創建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服務平臺(基地)在創建期內或認定為示范平臺(基地)后9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經查實存在數據、資料弄虛作假的9 取消創建資格或撤銷認定命名。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托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加強示范平臺(基地)管理9 對平臺(基地) 申報、創建、驗收、復核等工作進行全過程線上管理。對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和認定的示范平臺(基地)服務中小企業情況進行指導9 通過數據采集和共享方式跟蹤分析服務中小企業成效。
第十四條 示范平臺(基地)應當積極貫徹落實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關于健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的工作要求9 全面融入全國中小企業服務“一張網” 9 積極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中小企業服務活動9 統籌線上線下服務資源和力量9 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效。要主動開展資源共享、技術指導、教育培訓等活動9分享先進經驗和發展模式9 推動更多優質服務直達中小企業。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把創建示范平臺(基地)作為健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9 可以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9 以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六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支持示范平臺(基地)創新發展9 引導示范平臺(基地)提升服務能力9 擴大服務范圍9降低服務成本9 幫助解決其在創建與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9 建立宣傳推廣、總結交流和資源共享機制9 充分發揮其引領帶動作用9 不斷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水平9 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申請創建示范平臺(基地)不收取任何費用9 平臺(基地)運營機構需如實、自主申請9 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
第十八條 屬于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和東北全面振興地區9在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工作中將予以傾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 〕194 號)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工信部企業〔2017 〕156 號)同時廢止。有效期內的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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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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