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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及補貼管理實施細則認定條件程序及補貼材料、申領流程,“遂心托”托育服務四星級及以上機構可獲得一次性獎勵。四星級機構一次性獎勵5萬元;五星級機構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申報條件需要滿足辦托條件、服務質量、管理水平符合《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WST 821-2023),按照《遂寧市“遂心托”托育服務質量評估標準》經過市、縣衛生健康部門評定的星級機構,且從業人員具備相應資格或技能證書并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詳情如下,船山區、安居區、射洪市、蓬溪縣、大英縣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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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完善育幼服務體系,促進全市普惠托育服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及補助管理辦法(試行)》《遂寧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資金發放及管理。各縣(市、區)、市直各園區依據本細則進行轄區內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資金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指依法登記注冊備案且經屬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認定的,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質量達標、價格合理、方便可及照護服務的機構,涵蓋各類符合條件的公辦托育機構、社會辦托育機構、公辦幼兒園及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所設的托班。
第四條 綜合考慮政府投入、辦托成本及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建立與遂寧市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與普惠托育服務發展相契合的普惠托育投入機制。
第五條 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轄區內普惠托育機構認定復核、資金補助和管理、“遂心托”托育服務質量的星級評定,并對符合條件的“遂心托”優秀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普惠托育機構認定、補助資金審核發放和管理。
第六條 健全普惠托育齊抓共管工作機制。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基本服務費收費標準,開展價格監測,形成收費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資金投入及資金監管;各級教育部門負責配合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幼兒園托班相關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等工作;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對普惠托育機構收費、食品安全、信用等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托育機構,可申請認定為普惠托育服務機構。
(一)資質合規。依法登記注冊,服務范圍包含托育服務,已在屬地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二)質量達標。辦托條件、服務質量、管理水平符合《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WST 821-2023),按照《遂寧市“遂心托”托育服務質量評估標準》經過市、縣衛生健康部門評定的星級機構,且從業人員具備相應資格或技能證書并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三)收費合理。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基本服務費包括保育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其他服務費指在基本服務費外,服務機構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費、材料費等其他費用。
基本服務費實行屬地政府指導價管理。暫未出臺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的,乳兒班、托小班、混齡班、托大班基本服務月收費標準應分別不高于所在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5%、60%、60%;屬地出臺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后,基本服務費按政府指導價執行。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與家長簽署書面收托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退費規則、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
(四)運營規范。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府管理要求,財務管理規范健全,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近3年無安全責任事故、無虐待、傷害嬰幼兒事件及失信懲戒記錄;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防控并購置相關保險。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自愿申請:機構自愿向屬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或市直園區社事局)提交申請表、收費憑證及承諾書等相關材料。
(二)縣級審核: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縣發展改革、教育(僅限于幼兒園托班)等部門,對機構資質、條件、收費、管理等進行審核查驗,依據“遂心托”托育服務質量星級評定標準,形成初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托育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將情況報送給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三)市級復核: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等部門,對初審結果進行復核與抽檢。對初評為“遂心托”四星級及以上的機構,市級需組織開展現場復核查驗。
(四)公示認定:市級復核后,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機構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若無異議,則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正式認定并頒發牌照,認定結果(含機構名稱、辦托地址、評定星級、收費標準、普惠托位數量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并逐級上報省、市級部門備案。
(五)有效期限:認定有效期為2年,期間機構法人、名稱、地址、星級評定等級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需重新認定。
第三章 補助政策及資金籌集
第九條 被認定為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招收3歲以下嬰幼兒,按照全日托在托人數和在托月數,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運營補助,用于補助機構日常運轉。
第十條 運營補助按全日托在托人數及月數計算。半日托補助按全日托對應標準的50%計算;計時托按全日托標準折算(每月22個工作日,每日8小時);每月在托滿15天按全月補助,10-14天按半月補助,不滿10天不補助(病假計入在托天數)。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機構申請運營補助,自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認定公布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次月開始計算。
第十二條 幼兒園若未設立獨立托班,而是與學齡前幼兒混合編班,并按照學前教育進行服務管理的,則不納入本補助范圍。幼兒園開設的托班,不能同時享受普惠托育與學前教育的相關財政補助。
第十三條 “遂心托”托育服務四星級及以上機構可獲得一次性獎勵。四星級機構一次性獎勵5萬元;五星級機構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
第十四條 資金籌集。
(一)補助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分擔:省級財政按每人每月 100 元標準補助,其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擔:
船山區、安居區:市級財政承擔20%,縣級財政承擔 80%;
經開區、河東新區:市級財政承擔35%,縣級財政承擔65%;
射洪市、蓬溪縣、大英縣:由縣級財政全額承擔。
(二)四星級及以上機構一次性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全額承擔。
(三)省級資金實行“當年預撥、次年結算”,市、縣級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章補貼申領流程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需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屬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分別提交當年1月至6月和上年7月至12月的補貼申請材料,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遂寧市普惠托育機構補貼申請表》;
(二)“遂心托”普惠托育服務質量評估結果(含機構等級);
(三)入托花名冊、考勤表、服務協議、收費憑證;
(四)機構本年度投保記錄和從業人員工資發放及社保繳納記錄;
(五)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無違法違規承諾書。
第十六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采取資料核查、現場抽查、日常監管等方式,對申報機構實際收托人數、月數、應補金額等進行審核,其中幼兒園托班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和教育部門共同審核。審核機構需在自收齊申報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后,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將擬補貼名單(含機構名單、補助人數、補助金額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由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擬補助的相關信息提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當年9月底前發放當年1月至6月的補助資金,次年3月底前發放上年7月至12月的補助資金,并確保資金按時發放到位。
第十八條 市級衛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資金結算和本年度資金預算情況報送省級衛生健康、財政部門,并做好本級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同時指導縣級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 機構自愿退出或停止辦托的,需提前15個工作日書面報備,完成嬰幼兒安置及退費后,按實際運營時間核算補貼。
第二十條 機構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屬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取消其普惠資格并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超標準收費或違規收費;
(二)發生歧視、體罰、侮辱、虐待嬰幼兒等事件,發生
重大安全、衛生事故;
(三)弄虛作假套取補貼資金;
(四)主要負責人被納入嚴重失信名單;
(五)未按相關部門要求限期整改違規問題;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六章 資金監管
第二十一條 普惠托育服務機構需開設對公賬戶接收運營補助資金。對公賬戶向屬地縣級衛生健康、財政部門報備,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公賬戶應同步向屬地主管部門報備,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衛生健康、財政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對發現存在滯留、截留、挪用、虛列、套取資金行為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普惠托育服務機構不得將補助資金用于繳納罰款、稅金、清償債務等非運營性支出,不得用于股東分紅、贊助捐款、投資入股及金融理財等非直接用于托育服務的用途。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審核等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開通舉報電話、郵箱,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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