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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業必看!“天府名品”品牌申報條件+職責分工+實施時間
四川高端品牌升級機遇!2025版《四川省“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將于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作為四川重點打造的高端區域公共質量品牌,“天府名品”涵蓋特色優質產品(農產品)、服務,支持“品質認證”“自我聲明”兩種申報模式,助力企業搶占市場高地。本文詳解管理辦法核心內容,包括標準體系、申報流程、標識管理、培育支持,四川企業、合作社、服務機構趕緊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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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管理,提升品牌競爭力,打造四川精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23〕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府名品”是以“創新驅動、標準領先、品質卓越、品牌引領、社會責任”為內涵,聚焦四川特色優質產品(農產品)、服務,采用“自我聲明”和“品質認證”兩種評定模式打造的四川省高端區域公共質量品牌。
第三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品質認證、自我聲明、標識管理、培育保護、宣傳推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管理堅持政府引導、部門聯動、企業主責、社會共建的原則。
第五條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四川省商務廳、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等相關省直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共同推進“天府名品”品牌建設。
市(州)、縣(市、區)相關部門依據職能職責開展“天府名品”培育、推薦、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會同相關省直部門開展“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的總體規劃、制度建設、監督評估和宣傳推廣等工作。
“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和日常管理、標準體系建設、品質認證等工作,分別委托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學會(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學會)、四川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以下簡稱省質量標準院)、“天府名品”國際認證聯盟(以下簡稱認證聯盟)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省市場監管學會承擔“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品牌創建實施,組織相關團體標準制修訂以及品牌跟蹤評估、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八條省質量標準院承擔“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工作,負責編制“天府名品”標準培育名錄,指導“天府名品”標準研制,組織開展“天府名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發布“天府名品”標準目錄。
第九條認證聯盟是由國內外知名認證機構基于合格評定規則和準則要求組建的自愿性合作組織,負責開展“天府名品”認證工作。
認證聯盟成員認證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認證規則,獨立開展認證。
第二章標準體系
第十條“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依據《“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工作細則》(附件1)實施。
第十一條“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由通過標準先進性評價的通用基礎標準和技術保障標準構成,是“天府名品”認證的技術依據。通用基礎標準主要規范產品、服務所屬經營主體的基本要求以及品牌建設相關要求等,技術保障標準主要規范產品、服務的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省質量標準院編制“天府名品”通用基礎標準和技術保障標準培育名錄,由符合條件的單位制定、發布。
第十三條“天府名品”標準由標準發布單位負責維護。在標準復審周期內,標準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及相關規定,或標準關鍵性指標滯后于產業發展,標準發布單位應及時組織修訂。
第十四條鼓勵技術機構、社會團體積極參與“天府名品”標準研制,支持“天府名品”標準發布單位積極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推進“天府名品”標準國際化。
第三章品質認證
第十五條“天府名品”認證工作依據《“天府名品”認證工作細則》(附件2)實施。
第十六條經營主體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相關標準已納入“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的,可通過“品質認證”模式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
經營主體自主委托認證聯盟成員認證機構開展“天府名品”認證。認證機構以“天府名品”標準為依據,按照認證實施規則,對經營主體及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開展認證。
第十七條通過認證的,認證機構向經營主體出具“天府名品”認證證書;未通過認證的,認證機構向經營主體書面回復認證結果。
“天府名品”認證證書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獲得認證的經營主體名稱、地址;
(二)獲得認證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和產地;獲得認證的服務名稱、場地和等級;
(三)標準、技術要求等認證依據;
(四)認證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八條認證聯盟組織制定“天府名品”認證實施規則、認證管理制度等,規范“天府名品”認證實施和認證聯盟管理。
第四章自我聲明
第十九條“天府名品”自我聲明評審工作依據《“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管理工作細則》(附件3)實施。
第二十條經營主體近3年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未因質量、消費等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應用了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先進質量管理體系,符合“天府名品”通用基礎標準規定的先進性組織要求,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具有較高技術水平和市場認可度,處于行業領先地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過“自我聲明”模式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
(一)經營主體近3年內獲得市級以上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
(二)經營主體近3年內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國家部委、省直部門頒發的質量、品牌相關的榮譽或獎項;
(三)經營主體主導制修訂相關產品、服務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四)申請產品、服務的同系列產品、服務已通過“品質認證”模式獲得“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
第二十一條經營主體按規定向相關省直部門或所在市(州)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天府名品”自我聲明申請,相關省直部門或所在市(州)市場監管部門對經營主體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核并提出推薦意見,省市場監管學會按規定組織開展復核和評審。
第五章標識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組織設計“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標識由太陽神鳥創意元素、漢字“天府名品”“魅力天府·匠心名品”、英文“TianfuQualityBrand”等四部分組成,主要采用中國紅和品質白兩種顏色(見下圖)。
第二十三條以“品質認證”模式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的,根據認證證書給予授權并頒發授權證書。授權有效期3年,授權狀態與認證證書一致,期滿后應重新申請授權。
以“自我聲明”模式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的,根據評審結果給予授權并頒發授權證書。授權有效期3年,期滿后應重新申請授權。
第二十四條獲得品牌標識授權的經營主體可在經營場所、授權產品包裝、說明書及其他適宜資料上合法合規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不得將品牌標識轉讓、授權給其他經營主體,不得利用品牌標識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或誤導公眾。
第六章培育保護
第二十五條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會同相關省直部門聯合開展“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健全完善培育制度機制,建立動態培育名錄庫。
相關省直部門結合職能職責開展“天府名品”產品、服務孵化、推薦等工作,指導本行業領域優勢經營主體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
鼓勵市(州)、縣(市、區)制定實施“天府名品”品牌建設、培育相關激勵措施,圍繞我省重點特色優勢產業,建立培育清單,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天府名品”培育。
第二十六條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組織建設“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臺,發布品牌建設信息,在線辦理品牌建設相關業務,推動品牌建設規范、透明、公正。
第二十七條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會同相關省直部門加強對“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的監督指導。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加強對獲得“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的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的監督,發現產品質量、標識使用等問題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相關情況報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
省市場監管學會、省質量標準院和認證聯盟對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執行“天府名品”標準情況、“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二十八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認證聯盟、認證機構及“天府名品”認證行為的監督檢查。
認證聯盟加強自律管理,督促認證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認證聯盟章程等開展“天府名品”認證活動。認證聯盟成員認證機構對認證結果負責,持續保持認證有效性,對獲得“天府名品”認證證書的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實施有效跟蹤評估。
第七章宣傳推廣
第二十九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天府名品”品牌宣傳,依托各類平臺渠道,在重大節慶、重要展會、重點區域等宣傳展示“天府名品”品牌形象,提升“天府名品”品牌美譽度和影響力。
第三十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天府名品”經營主體參加博覽會、展會等推介活動,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提升“天府名品”市場占有率。
第三十一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大“天府名品”品牌建設投入,建立品牌管理體系和激勵機制,提升品牌培育能力,擴大自主品牌宣傳,引導經營主體在推進“天府名品”品牌建設方面探索創新,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強省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2月28日印發的《“天府名品”標準建設工作細則》《“天府名品”認證工作細則》《“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管理工作細則》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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