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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區域質量標桿!湖北/武漢精品認定條件、材料清單與申報流程
武漢及全省的優秀企業請注意:一項重要的品牌提升機遇已然來臨。無論是申報每年一度的“湖北精品”,還是瞄準兩年一度、附帶10萬獎勵的“武漢精品”,現在都已是準備申請材料的關鍵時期。本文旨在為企業負責人精準提煉核心申報條件、關鍵時間節點與差異化策略,助力您的品牌成功躋身官方質量標桿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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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精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質量強省、品牌強省戰略,推動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鄂政發〔2015〕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湖北精品”,是指湖北省內市場主體生產、提供、建設的達到國內先進標準、質量穩定可靠、創新能力突出、社會信譽良好,并按本辦法予以認定的產品、服務和工程。
第三條“湖北精品”認定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示范引領、社會公益的原則,采取政府推動、市場主體自愿參與的方式,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零收費,實行定期檢查、動態管理。
第四條“湖北精品”每年組織認定一次。
第五條“湖北精品”認定按照推薦申報、資料審核、檢驗檢測、專家評審、結果公示、認定批準、授牌發布等程序實施。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成立“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湖北省標準化與質量研究院,承擔認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湖北精品”推薦申報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七條認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領導、監督“湖北精品”認定活動開展;
(二)研究、制定“湖北精品”認定規則;
(三)審議、表決秘書處提出的“湖北精品”預選名單;
(四)批準、發布“湖北精品”認定名單;
(五)研究、決定“湖北精品”認定工作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湖北精品”認定制度體系研究;
(二)組建專家庫,負責專家培訓、考核和動態管理;
(三)接收申請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及開展材料初審;
(四)組織開展對標達標和質量檢測工作;
(五)組織專家開展評審認定活動;
(六)擬訂“湖北精品”預選名單,報認定委員會審議;
(七)組織“湖北精品”對外公示和宣傳推廣工作;
(八)承擔認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九條申報“湖北精品”的市場主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湖北精品”產品類、服務類市場主體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內注冊設立,具有自主注冊商標;
2.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規定;
3.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監測體系、消費者意見處理反饋機制,具有較強的質量保證能力;
4.執行標準水平、關鍵性能指標處于國內先進水平,在行業內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5.應有3年(含)以上的連續生產經營活動,且產品(服務)質量長期穩定;
6.產品主要為進口材質組裝的,國產化率應達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申報服務類不受此項限制);
7.申報的產品應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業前列;申報的服務應具有創新性理念,有與現代科技相結合的服務手段,適應現代生產或生活服務需求;
8.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產品銷售額(服務經營額)、實現利稅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9.依法誠信經營,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重視品牌文化建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公眾形象。
(二)申報“湖北精品”工程類市場主體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內注冊設立,具有自主注冊商標;
2.符合法定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省地、節能、環保的規定;
3.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監測體系、消費者意見處理反饋機制和質量保證能力;
4.執行標準水平、關鍵性能指標處于國內先進水平,在行業內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5.工程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并經過一年以上使用沒有發現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
6.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技術創新和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7.工程建設規模較大,工程銷售額、實現利稅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8.依法誠信經營,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重視品牌文化建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公眾形象。
第十條近三年內,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湖北精品”申報:
(一)應獲得行政許可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而未獲得的;
(二)有連續兩年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或出口檢驗不合格記錄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問題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或有重大質量問題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認定實施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申報時應對照本辦法和“湖北精品”認定通用要求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經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推薦申報。
第十二條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初審;對符合本辦法的提出推薦意見,并將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報送認定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三條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對自評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依據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開展對標達標評價,根據標準開展質量檢測或檢查;組織專家組開展資格審核、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形成綜合認定報告,確定“湖北精品”預選名單,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提請認定委員會審議。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認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提交的預選名單進行審議,確定“湖北精品”認定名單,向獲得認定的市場主體授牌、發放認定證書,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由認定委員會授權其在相應商品上或服務宣傳中使用“湖北精品”標識。
獲得長江質量獎的組織,可以通過自我聲明方式使用“湖北精品”標識,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和完善《“湖北精品”標識管理辦法》,對“湖北精品”標識設計、授權、使用和監督管理予以規范。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獲“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應當及時推進以下工作:
(一)申報主體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過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二)在質量提升、品牌建設等方面不斷保持創新與創造動力,帶動相關行業持續發展升級;
(三)總結提煉、宣傳推廣在質量管理、品牌建設、創新發展等方面先進經驗和成果(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充分發揮行業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七條認定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組織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產品、服務、工程及市場主體每年按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開展1次全面檢查,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相應的產品、服務及市場主體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結果反饋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相關檢查、抽查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協同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對“湖北精品”有關產品、服務、工程及市場主體實施聯合監管。
第十九條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委員會應撤銷認定,相關市場主體立即停止使用“湖北精品”標識,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下降,不符合認定標準的;
(三)發生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不再符合“湖北精品”要求的。
第二十條參與“湖北精品”認定、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嚴密保守申報市場主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持清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收到的舉報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并嚴格保護舉報人個人信息。
第六章保障激勵
第二十二條“湖北精品”認定工作經費由省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鼓勵各地各部門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組織給予政策、資金激勵,支持各市州參照本辦法開展地方精品培育工作。鼓勵社會有關方面對“湖北精品”開展宣傳、推介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湖北精品”認定工作納入政府質量工作考核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武漢精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落實質量強市戰略,引導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等有關規定,參照《“湖北精品”認定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武漢精品”,是指武漢市內經營主體生產、提供、建設具有新質生產力特質、達到國內先進標準、質量穩定可靠、創新能力突出、社會信譽良好,并按本辦法予以認定的產品、服務和工程。
第三條“武漢精品”認定采取政府推動、經營主體自愿參與、梯次培育方式,堅持公平公正、優中選優原則,實施零收費,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武漢精品”認定周期為兩年一次。
第五條“武漢精品”認定按照自主申報、初審推薦、資格審查、標準先進性評價、專家評審、結果公示、認定批準、授牌發布等程序實施。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成立“武漢精品”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單位組成,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薦,并經認定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條認定委員會承擔“武漢精品”認定的組織領導工作,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發展處,承擔認定委員會綜合協調工作。認定委員會另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武漢市標準化研究院,承擔“武漢精品”認定具體工作。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武漢精品”申報推薦、入庫培育、品牌提升及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八條認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領導“武漢精品”認定活動;
(二)審定、表決認定委員會秘書處提出的“武漢精品”預選名單;
(三)批準、發布“武漢精品”認定名單;
(四)研究、決定“武漢精品”認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綜合協調“武漢精品”認定活動;
(二)研究、制定“武漢精品”認定規則制度;
(三)監督“武漢精品”認定活動;
(四)承擔認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武漢精品”認定制度體系研究;
(二)接收初審部門推薦的申報材料,并組織開展資料審核;
(三)組織開展標準先進性評價工作;
(四)會同相關部門審查申報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誠信守法與履行社會責任等合法性情況;
(五)組織專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審;
(六)提出“武漢精品”預選名單,報認定委員會審定;
(七)組織“武漢精品”對外公示和宣傳推廣工作;
(八)承擔認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區級“武漢精品”培育庫;
(二)對入庫經營主體開展培育活動;
(三)動員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申報“武漢精品”,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向認定委員會秘書處推薦申報;
(四)配合開展“武漢精品”品牌宣傳;
(五)負責轄區“武漢精品”等質量標志監督管理。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武漢精品”對產品類的認定范圍包括農產品、食品、消費品、工業品等,服務類的認定包括生產性服務、生活性服務等,工程類的認定包括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業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園林工程等。
第十三條申報“武漢精品”的經營主體及申報的產品(服務、工程)應滿足的條件:
(一)申報“武漢精品”產品類經營主體及申報的產品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武漢市內注冊設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冊商標;
2.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3.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監測體系、消費者意見處理反饋機制,具有較強的質量保證能力和品牌管理能力;
4.產品執行標準水平、關鍵性能指標處于省內先進水平,在行業內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產品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內同類產品前列;
5.應有三年(含)以上的連續生產經營活動,且產品質量長期穩定,具有完善的質量保障體系、較高的社會認可度;
6.含有進口材質組裝的產品,按價值計算國產化率應達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7.申報的產品應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8.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產品銷售額、實現利稅達到市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9.依法誠信經營,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重視品牌文化建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公眾形象。
(二)申報“武漢精品”服務類經營主體及申報的服務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武漢市內注冊設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冊商標;
2.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
3.已建立比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服務標準體系并有效運行,經營主體重視品牌建設工作;
4.服務標準處于省內先進水平,服務品牌知名度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5.連續合法經營三年(含)以上,且服務質量持續穩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高;
6.申報的服務應具創新性理念,有與現代科技相結合的服務手段,適應現代生產或生活服務需求;
7.經營主體規模較大,服務項目年營業額、實現利稅在本市同行業位于前列;
8.依法誠信經營,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重視品牌文化建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公眾形象。
(三)申報“武漢精品”工程類經營主體及申報的工程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武漢市注冊設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冊商標,工程為近三年內完成且位于武漢市;
2.符合法定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省地、節能、環保的規定;
3.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監測體系,具有較強的質量保證能力;
4.工程執行標準水平、關鍵性能指標處于省內先進水平,在行業內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5.工程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并經過一年以上使用沒有發現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
6.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技術創新和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7.依法誠信經營,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重視品牌文化建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公眾形象。
第十四條近三年內,經營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武漢精品”申報:
(一)應獲得行政許可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而未獲得的;
(二)有連續兩年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或出口檢驗不合格記錄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問題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或有重大質量問題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入庫培育
第十五條建立市、區兩級“武漢精品”培育庫,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開展入庫及培育工作。
第十六條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動員有意向的經營主體申報市級“武漢精品”培育庫,對申報材料初審后,向認定委員會秘書處推薦入庫。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對申報入庫材料進行核審,并分類建立市級“武漢精品”培育庫。
第十七條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武漢精品”培育聯動,對入庫經營主體進行有目標、有重點、有計劃、分層次跟蹤培育。
第十八條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質量培訓、標準制修訂、人才培養、品牌宣傳及質量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對入庫經營主體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產業鏈質量提升行動,指導入庫經營主體開展全生命周期質量品牌提升,打造“武漢精品”“湖北精品”“中國精品”培育梯隊。
第二十條市、區兩級“武漢精品”培育庫實施動態管理,定期更新入庫數據。
第五章認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推薦申報。經營主體申報時應對照本辦法及申報通知要求自愿申報,并向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申報經營主體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征求區有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對照申報條件,對經營主體自評報告及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是否推薦的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自評報告及申報材料連同推薦意見匯總報認定委員會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資格審核。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審核自評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就申報經營主體的納稅、環保、信用等合法性情況征求市相關部門意見和行業協會意見。在認定過程中,申報經營主體變更注冊登記或者注冊商標中有關事項的,應當及時報認定委員會秘書處備案,并組織審核處置。
認定委員會秘書處依據《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開展對標達標評價,研究形成“武漢精品”申報受理名單。《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專家評審。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專家按照認定標準,對“武漢精品”申報有效名單中的產品(服務、工程)分行業開展評審。有關評審工作細則另行制定。
評審專家從質量管理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評審專家組,外地專家占評審專家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專家組組長由外地專家擔任。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組建評審監督組,負責評審工作的全程監督。評審過程全封閉管理,評審時通訊工具由評審監督組統一保管,評審專家不得私自聯系申報單位人員。專家抽取和評審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十四條提出認定預選名單。認定委員會秘書處綜合申報領域和行業特點、專家評審得分等因素,提出“武漢精品”認定預選名單。
第二十五條審定及公示。認定委員會秘書處將“武漢精品”認定預選名單提交認定委員會審定;將審定后的預選名單在媒體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異議處理。
(一)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委員會秘書處提出,并提供相應的事實、理由及其佐證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認定委員會秘書處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證據佐證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并組織開展調查。調查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異議人和申報者的意見。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認定委員會秘書處根據調查結果,報請認定委員會同意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并告知異議人:異議成立的,取消申報者資格,并向原推薦部門通報;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申報者的認定結果。
第二十七條認定批準。認定委員會秘書處將公示無異議的名單,提請認定委員會審議,確定“武漢精品”認定名單。
同等條件下,“武漢精品”原則上優先從“武漢精品”培育庫中產生。
第二十八條授牌發布。以認定委員會名義制發“武漢精品”認定名單的通報,對獲得“武漢精品”認定的經營主體頒發證書和證牌。“武漢精品”的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申報經營主體應提供真實的數據資料,嚴禁弄虛作假。經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當屆申報資格,且下屆不得重新申報。
第三十條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武漢精品”監督管理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域“武漢精品”監督管理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獲得“武漢精品”認定的產品、服務、工程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認定委員會秘書處。
第三十二條獲得“武漢精品”認定的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推進以下工作:
(一)在質量提升、品牌建設等方面不斷保持創新與創造動力,帶動相關行業持續發展升級;
(二)總結推廣在質量管理、品牌建設、創新發展等方面先進經驗和成果(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充分發揮行業示范引領作用。
第三十三條獲得“武漢精品”認定的經營主體,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認定委員會秘書處核實,報認定委員會同意后撤銷其稱號,追回證牌、證書,并取消其相關政策激勵,且下屆不得重新申報。
(一)產品質量嚴重下降,不符合認定標準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
(四)存在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六)經核實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武漢精品”稱號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不再符合“武漢精品”要求的。
第三十四條參與“武漢精品”認定、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嚴格保守申報經營主體的商業秘密,清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收到的舉報及時組織核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嚴格保護舉報人個人信息。
第七章激勵與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武漢精品”培育、認定、宣傳、管理和獎勵等工作經費由財政保障,對獲得“武漢精品”的經營主體予以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三十七條行業組織發揮行業內獲證單位的標桿引領作用,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建設“武漢精品”優選中心,打造“武漢精品”專業直播電商平臺。鼓勵和推動在大型商超、賓館、景區、展館等設立“武漢精品”展示專柜。
第三十八條充分利用社會媒介廣泛宣傳“武漢精品”,擴大“武漢精品”的影響力和知名度,營造全社會關注、認同、支持“武漢精品”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九條鼓勵各區、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武漢精品”獲證單位給予政策、資金激勵。
第四十條“武漢精品”認定工作納入政府質量工作考核范圍。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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