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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地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工作指引申報條件要求和材料程序專題整理,詳情如下,成都市、自貢市、攀枝花市、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遂寧市、內江市、樂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賓市、廣安市、達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資陽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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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我省科技創新資源優勢,進一步調動和激發高校院所、科研事業單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發展,營造支持改革、鼓勵創新、寬容失誤、敢于擔當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四川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堅持尊重規律、鼓勵創新,堅持市場決定、政府引導。樹立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把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與明知故犯行為區分開來,把國家尚無明確規定時的探索性行為與國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規不依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盡職免責是指在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因先行先試、缺乏經驗、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預見因素造成單位利益損失的,對有充分證據表明參與轉化人員勤勉盡職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責,包括內部考核扣分、激勵性獎勵扣減、以及處分等處理事項。
第四條本指引適用于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成果轉化單位”)。鼓勵中央在川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國家實驗室參照執行。
第五條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審計廳、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紀委監委機關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同配合,共同指導支持成果轉化單位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各項法規、政策制度和改革創新要求,實行審慎包容監管,支持職務科技成果合法、合規、安心轉化。
第二章盡職要求
第六條成果轉化單位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決策程序和內控機制,建立健全審批、管理、運營、權益分配等方面的工作規范及信息披露、風險控制、重大事項報告等內部控制制度,做到履職盡責有章可依。
第七條成果轉化單位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服務與實施等活動的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出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意愿,符合改革創新總體方向,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黨規黨紀和單位規章制度,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公開公示流程和監督管理職責,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沒有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職義務。
科研人員在從事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主觀上積極推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黨規黨紀和單位規章制度,嚴格履行與單位簽訂的賦權協議,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沒有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職義務。
對涉及本人近親屬等具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和機構參與的成果轉化活動,參與轉化人員應當主動報告且遵循回避原則。
第八條成果轉化單位領導人員盡職事項:
(一)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賦權和國有資產單列管理改革的制度;
(二)組織科技成果市場化定價(包括但不限于協議定價、第三方機構評估、技術市場掛牌交易);
(三)履行集體決策程序;
(四)建立公開公示機制;
(五)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六)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七)其他應履職盡職的事項。
第九條成果轉化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人員盡職事項:
(一)科技成果實行單列管理;
(二)市場化定價的監督管理;
(三)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管理;
(四)轉化流程合規性管理;
(五)過程留痕與檔案管理;
(六)落實科技成果登記統計調查制度;
(七)涉及專利開放許可的,按要求提交專利開放許可聲明;
(八)其他應履職盡職的事項。
第十條成果轉化單位科研人員盡職事項:
(一)如實披露技術成熟度與轉化潛在風險;
(二)配合成果承接方完成技術交付;
(三)積極配合成果承接方解決轉化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四)其他應履職盡職的事項。
第三章免責情形
第十一條成果轉化單位領導人員在勤勉盡職前提下,開展科技成果權屬制度改革及成果轉化決策,出現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認真落實國家、省相關工作規定要求,嚴格執行單位相關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大膽創新、積極作為,出現失誤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通過第三方機構評估、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或者通過協議定價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并按照規定在本單位公示期滿無異議,但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格發生變化的;
(三)雖已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和監督管理職責,但因管理人員或者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惡意隱瞞關聯交易行為,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四)在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過程中,將賦權成果轉讓給科研人員,因行業政策變化、市場行情變化、不可預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科研人員創業失敗或者成果轉化企業經營業績不好,單位國有資產減損或者無法收回收益的;
(五)按照規定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或者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因行業政策變化、市場行情變化、不可預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成果轉化企業經營不善,單位國有資產減損或者無法收回收益的;
(六)未能在合適時機減持或者退出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導致單位無法獲得更大收益的;
(七)依法依規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清算、處置不良無形資產等業務中,處置所得低于預期價值但不低于市場公允價值的;
(八)其他應當免責的情形。
第十二條成果轉化單位管理人員在勤勉盡職前提下,管理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及成果轉化業務,出現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按照規章制度、內控機制、規范流程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采取合理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對科技成果價值進行評估,但后續產生較大價值變化的;
(二)在探索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路徑和模式中,因行業政策變化、市場行情變化、不可預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三)管理人員雖已履行關聯交易相關規定程序,但仍因領導干部、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關聯交易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四)管理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或者合規整改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選擇第三方評估機構,并根據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開展工作,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五)管理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雖已履行公示等相關規定程序,但仍因成果轉化活動引起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獎酬分配等爭議的;
(六)其他應當免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成果轉化單位科研人員履行勤勉盡職義務,不存在關聯交易行為,沒有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在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中出現的過錯,以糾正為主,一般情況下不予追責。
第十四條在執行盡職免責內部認定或者部門認定并予以免責后,又有新證據表明,參與轉化人員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者違法違紀等情節的,應當予以追究責任。
第四章免責認定
第十五條各單位和部門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作為定性標準,依法依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認定和復核。
(一)工作組織。成果轉化單位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內部認定制度和規范流程,對管理權限范圍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開展盡職免責認定,明確內部認定工作牽頭部門,建立單位內部科研、財務、國資、人事、審計等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也可以組建認定工作小組或者委托第三方開展認定。
(二)內部認定程序。成果轉化單位認定對象提出盡職免責申請,認定機構負責受理并組織開展調查核實。認定機構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認真細致開展盡職免責內部認定調查,客觀公正收集證據材料,充分聽取認定對象的意見,認定意見經成果轉化單位黨委(黨組)會、或者黨政聯席會、或者辦公會審議確定。
(三)內部復核程序。認定意見確定后,應征求認定對象意見。認定對象如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核申請。經復核,若有證據證明認定意見錯誤的,應當重新認定;若無證據證明認定意見錯誤的,應及時告知認定對象。
第十六條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支持成果轉化單位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各項制度要求。有關職能部門在對成果轉化單位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是否符合本指引盡職免責條款存有明顯疑問或者較大異議的,可轉科技廳認定??萍紡d會同擬認定單位的省級主管部門組成盡職免責聯合認定調查組,對相關事宜進行調查核實,在30日內出具認定意見并反饋有關職能部門,認定意見可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認定意見分為符合免責條件、基本符合免責條件、不符合免責條件三類:
(一)符合免責條件是指被認定對象切實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認真履行程序和規定職責,符合本指引所列盡職免責情形,應當予以免責。
(二)基本符合免責條件是指被認定對象基本履行工作職責,基本符合本指引盡職免責情形,但在管理制度、內部決策程序和風險防控中還存在瑕疵、仍需改進,發現的問題不是導致成果轉化單位利益損失的直接原因。
(三)不符合免責條件是指被認定對象未履行程序或者規定職責,導致公共利益出現明顯損失,應當予以追責。
認定意見可作為成果轉化單位接受巡視、審計、監督檢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成果轉化單位應當根據認定結果,深入分析問題原因,改進完善工作制度機制,強化工作管理,杜絕失誤和錯誤重復發生,切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能。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指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指引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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